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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天市监罚字〔2022〕398号

发布时间 : 2022-11-14 来源:天心区市场监管局 字体大小: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天市监罚字〔2022〕398号

当 事 人:长沙市天心区谷丰便利店(蔡莉)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03MA4TF3561N

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裕南街街道火把山社区南湖路沙湖街25号

经 营 者:蔡莉

身份证号码:4309811981****3521

联系电话:1307****088

住 址:湖南省沅江市****号

2022年9月19日,本局接到12345热线工单,投诉人投诉长沙市天心区谷丰便利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商品。2022年9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投诉人购买的同款金龙双一万稻米油在售,但在该店货架上发现有金龙鱼添加10%特级初榨橄榄油食用调和油在售,净含量:5升,生产日期:2021年6月9日,保质期18个月,与该瓶油相连接另有一瓶金龙鱼牌稻谷鲜生食用植物调和油非转基因,净含量:400毫升,生产日期:2021年1月17日,保质期:18个月,瓶身上贴有“赠品”字样,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长天市监责改〔2022〕2201951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0210846),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长天市监强字〔2022〕2100523号),对涉案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本局于2022年9月22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于2022年9月22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6月16日从湖南建辰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购进金龙鱼添加10%特级初榨橄榄油食用调和油(5L+400ML金龙鱼稻谷鲜生调)及金龙鱼双一万稻米油(5L+400ML)各1箱,具体进销存情况如下表:

序号

产品名称

生产日期

保质期

购进

数量

购进价格

销售情况

销售价格

货值

金额

违法所得

过期前销售

过期后销售

待销售

1

金龙鱼添加10%特级初榨橄榄油食用调和油(5L+400ML金龙鱼稻谷鲜生调)

①5L正装:

2021年6月9日;

②400ML赠品:2021年1月17日

18个月

1箱(4组/箱)

472元/箱(共4组,118元/组)

销售3组

未销售

1组

120元/组(400ML赠品单独售价12元/瓶)

本案仅赠品过期,故仅算赠品货值金额,为12元。

0元

2

金龙鱼双一万稻米油(5L+400ML)

①5L正装:2021年4月10日;

②400ML赠品:2021年1月19日

18个月

1箱(4组/箱)

360元/箱(共4组,90元/组)

0

分两次销售给投诉人4组

0

92元/组(400ML赠品单独售价8元/瓶)

本案仅赠品过期,故仅算赠品货值金额,为32元。

32元

涉案过期产品货值金额共计44元,违法所得共计3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合法资质;

2. 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合法身份;

3. 《现场笔录》和现场拍摄照片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基本情况;             

4.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影像记录光碟各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违法物品;

5. 《责令改正通知书》(长天市监责改﹝2022﹞2201951号)、《送达回证》、《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0210846)各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进货查义务予以责令改正、警告;

6. 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证、照及进货票据、商品销售流水打印件1份,证明涉案食品进销情况;

7.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8. 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整改报告相关资料各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确认和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行为进行了积极整改;

9. 投诉举报材料1份,说明案件来源。

以上述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确认,本局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符合证据要求,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2年11月1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长天市监听告字〔2022〕220005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的申请。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数量少,涉案货值金额小,暂未发现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食品监督管理:第一节第二百九十四条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的规定,综合本案情节,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1、没收涉案的400ML金龙鱼稻谷鲜生调1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2元;                           

3、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以上2、3项合计人民币5032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账户:长沙市天心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067201040000030,开户行:农行长沙湘府支行;账号:80081080006400511012,开户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湘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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