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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天市监罚字〔2022〕399号

发布时间 : 2022-11-14 来源:天心区市场监管局 字体大小: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天市监罚字〔2022〕399号

当事人:湖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郊公园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MA4PMEN1X2

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174号润丰园13-16栋107、108房

经营者:邓春智

身份证号:510251979****3314

联系电话:139****6697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房

2022年7月19日,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湖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郊公园分公司销售的机械式电压力锅(规格型号:YDG50-90B96,商标:荣事达)进行检验。2022年8月10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果: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接地措施不符GB4706.19-2008标准要求,根据依据CSCCXZ 032-2022《长沙市电压力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19日将检验报告送达至当事人,并告知了当事人的申请复检的权益及时限,当事人对监督抽检检验结果予以认可,且自愿放弃复权利。并对该店进行了检查,现场未查见被抽检批次的芹菜销售,该店经营环境检查未查见异常情况。该店现场提供了抽检批次芹菜的进货票据、供应商资质证明、蔬菜农药残留快速检测结果报告单。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2022年9月19日,执法人员向湖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郊公园分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未发现其销售涉案批次机械式电压力锅。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商品。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7月份从长沙友拓日用品贸易有限公司采购了4台被抽检型号的荣事达机械式电压力锅,其中1台被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检采样和备样,1台被抽检公司备样(未付款、留存在店内),另外2台因为销量不好,已于2022年8月23日退给供应商。因为超市搞活动,电器仓库已经堆满货物,该公司员工将样品放入了退换货仓库,导致2022年9月19日当天未找到涉案机械式电压力锅,后来经过盘点,该公司找到了备检样品。涉案机械式电压力锅进货价为251元/台,销售价为299元/台,已售出1台,备检1台,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货值金额共计598元,违法所得为4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各1份,证明负责人与受托人的身份;

3、长沙友拓日用品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供货商主体资格;

4、检验报告1份,证明被检查产品经监督抽检为不合格;

5、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6、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地址、经营情况和现场检查发现的情况;

7、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机械式电压力锅的违法行为事实;

8、涉案机械式电压力锅的进销台账以及退货单各1份,证明涉案产品的进销及退货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相关人员签名确认,本局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符合证据要求,决定予以采信。

我局于2022年10月31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长天市监告字〔2022〕220002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经营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机械式电压力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无主观恶意,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对自身违法行为的认识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当事人符合一般行政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下处罚决定:

1.没收备检样品荣事达机械式电压力锅(规格型号:YDG50-90B96)1台;

2.没收违法所得48元;

3.处以货值金额 2倍的罚款,计1196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 1244元,上缴国库。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账户:长沙市天心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067201040000030,开户行:农行长沙湘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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