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天市监罚字〔2023〕63号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湖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郊公园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MA4PMEN1X2
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174号润丰园13-16栋107、108房
负责人:邓春智
身份证号:5102519*********14
联系电话:1*********97
联系地址:重庆市江北区*********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于2022年11月7日对湖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郊公园分公司销售的取暖器(规格型号:NSB-200B 2000W 220V- 50Hz)进行检验。2022年 11月27日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果为所检项目中输入功率和电流项目不符合GB4706.23-2007标准要求,依据CSCCXZ 042-2022《长沙市电取暖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2023年1月18日,执法人员向湖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郊公园分公司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长天市监检鉴结〔2023〕CLLS01号),当事人对监督抽检检验结果予以认可,且自愿放弃复检权利。同日,执法人员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批次取暖器在售,且未发现备用样品。后,经过当事人对商品库存盘点,当事人找到了备用样品,2023年2月23日执法人员依法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长天市监强字〔2023〕2100190号),对备样样品进行扣押。
2023年2月8日本局对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取暖器的行为立案调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于2023年2月23日9时30分携《营业执照》复印件、《整改报告》、《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来我局赤岭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日从重庆硕攀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采购了3台被抽检型号的取暖器,其中1台作为检验样品由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购样,1台作为备样样品,还有1台因销量不好于2022年12月1日退回供应商。当事人采购时已查验供应商的营业执照,所销售的涉案取暖器也附带有产品合格证。涉案取暖器进货价为308.74元/台,因促销销售价为259元/台。货值金额共计777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负责人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
3、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涉案商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已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
4、检验报告1份,证明涉案取暖器经监督抽检为不合格;
5、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1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6、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取暖器的违法事实的确认;
7、涉案取暖器的进销台账以及退货单各1份,证明涉案产品的进销及退货情况;
8、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的整改情况。
以上证据均已经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核对并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我局予以采信。
我局于2023年2月23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长天市监告字〔2023〕220013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取暖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和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已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涉案取暖器未对外销售,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当事人对自身违法行为的认识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符合从轻行政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七章第二节一百二十一条(二)裁量基准:“1.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产品尚未销售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5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取暖器的行为,决定对湖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郊公园分公司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备样样品取暖器(规格型号:NSB-200B 2000W 220V- 50Hz)1台;
2.罚款777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账户:长沙市天心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067201040000030,开户行:农行长沙湘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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