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天市监罚字〔2023〕64号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长沙市天心区优化零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03MA4RNX9F4F
经营场所:长沙市天心区竹塘西路378号长盛岚庭东区地下室-1333号
经营者:邓丹
身份证号码:43012219******026
联系电话:15******747
联系地址:长沙市望城区******号
2022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的柜台中摆放有“黄芙蓉王”7包、“精品白沙”7包,现场负责人不能向执法人员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因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本局于2022年12月7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2月20日,该店经营者接受我局执法人员的询问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5月7日核准登记成立,开始主要销售生鲜瓜果、蔬菜等产品,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2年11月份开始对外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销售情况如下:
品名 | 购进数量(包) | 购进价(元/条) | 购进单价(元/包) | 销售数量(包) | 销售价(元/包) | 库存 (包) | 货值金额(元) | 利润 (元) |
黄芙蓉王 | 10包 | 227 | 22.7 | 3 | 25 | 7 | 250 | 6.9 |
精白沙 | 10包 | 96 | 9.6 | 3 | 12 | 7 | 120 | 7.2 |
合计 | 370 | 14.1 |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合法身份;
3、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基本情况及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事实;
4、对当事人询问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制品的零售业务违法事实及违法销售金额;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确认,本局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符合证据要求,决定予以采信。
我局于2023年2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长天市监告字〔2023〕2200134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及第二款第三项“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执法部门调查,且对自身违法行为的认识态度端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当事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三章第一节第六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的罚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4.1元;
2、罚款74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88.1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长沙市天心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81080006400511012 开户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湘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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