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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天市监罚字〔2023〕66号

发布时间 : 2023-03-06 来源:天心区市场监管局 字体大小:

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天市监罚字〔202366

当事人:长沙市天心区零距便利店(张珍)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03MA7MGL3B3Y

经营场所:长沙市天心区金盆岭街道涂家冲21、22栋001号负一楼2号门面

经营者:张珍

身份证号码:43092319******2034

联系电话:18******90

联系地址:湖南省安化县******号

我局于2023年1月19日收到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举报人称其于2023年1月18日在“美团”外卖平台上的长沙市天心区零距便利店购买了俄罗斯organic shop有机水蜜桃维它命洗发水,该化妆品未经备案,无中文标签,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请求依法查处。执法人员于2023年1月29日对举报情况进行核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4瓶俄罗斯organic shop有机水蜜桃维它命洗发水,其外包装标签标识内容含有“organic shop、PEACH”的少量英文标识,商品条码上方标有“500Mл”字样,其他内容均为俄文,无任何中文标识,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化妆品的相关批准文件和检验合格证明。我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当事人下达了《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长天市监强字〔2022〕2100362号),当场扣押了上述4瓶俄罗斯organic shop有机水蜜桃维它命洗发水。经批准,本局于2023年1月29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22年12月9日、12月17日两次从“拼多多”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网店“俄罗斯日化产品超市”(注册登记店名为黑河市爱辉区康易日用品网店,曾用名黑河市爱辉区同辰日化网店,经营者:王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231102MA1CK7KG6M),购进了8瓶未经备案且无中文标签的俄罗斯organic shop有机水蜜桃维它命洗发水(规格500ml/瓶),共支付供货方144.76元。当事人在2023年1月29日前售出4瓶,以33.29元/瓶销售给举报人1瓶,另3瓶洗发水的销售记录凭证当事人无法提供,其售价以当事人店铺活动优惠后价格计42元/瓶;被执法人员依法扣押的4瓶涉案产品的货值以当事人店铺活动优惠后价格计42元/瓶,故涉案化妆品的货值金额共计327.29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86.9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湖南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430103002023011984058535)1份;2.《现场笔录》1份及检查照片6张;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1份;4.当事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各1份;5.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时提供的图片打印件9份、《申请减轻行政处罚报告》1份;6.《案件线索移送函》及邮政快递单各1份。

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并经当事人质证,当事人未提出异议。

本局于2023年2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长天市监听告字[2023]2200110号),告知了违法事实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交听证申请。

当事人在“拼多多”电子商务平台采购化妆品,只查验了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而未查验化妆品的注册或备案情况及产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化妆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标签使用规范汉字。使用其他文字或者符号的,应当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使用规范汉字对应解释说明,网址、境外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以及约定俗成的专业术语等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除外。”,构成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较好,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违法经营额较低,未造成不良社会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及《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定(试行)的通知》(湘药监发〔2022〕18号)第九条第(三)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三)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的规定,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86.91元,没收俄罗斯organic shop有机水蜜桃维它命洗发水4瓶,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综合本案事实,经局领导案件集体讨论会审议,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俄罗斯organic shop有机水蜜桃维它命洗发水4瓶;

3.没收违法所得86.91元;

4.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罚没款共计10086.91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长沙市天心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0081080006400511012 开户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湘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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