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天市监罚字〔2023〕105号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长沙市天心区安冲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03MA4Q3R4L5Q
住所: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宇社区先锋新宇小区二期商铺B367号
经营者:易凤华
身份证号码:43032219******2429
联系电话:158*****768
联系地址:湖南省湘乡市育段乡***号
2023年2月6日,我局接到12315投诉平台下派的工单,主要内容是长沙市天心区安冲便利店销售过期火锅底料。2023年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上门检查,现场发现“中国红大红袍”牌火锅底料2包均为过期食品,生产日期是2021年6月17日,保质期均为18个月。经营者现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等材料,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长天市监责改﹝2023﹞2202774)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长天市监当罚﹝2023﹞2300588)。执法人员现场扣押2包过期“中国红大红袍”牌火锅底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长天市监强字﹝2023﹞2100073号)。2023年2月8日,经营者来我局配合询问调查,提供了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资质复印件。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3年2月14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2023年3月8日,因扣押期限已满,案件正在办理中,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对涉案火锅底料延长扣押期限 45天。
调查认定的事实:
2021年7月20日,当事人从长沙市雨花区润区农副产品经营部购进“中国红大红袍”牌火锅底料5包,进货价6元/包,总价30元,销售价格9元/包,已销售3包,其中销售超过保质期的“中国红大红袍”牌火锅底料1包(投诉人采购),另2包火锅底料无法查清销售时间,存货2包均为过期食品,我局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火锅底料共3包。涉案货值金额27元,违法所得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1份及投诉人提供的涉案食品、购物小票、图片2张,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地址、经营情况和现场检查发现的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已依法扣押过期食品;
5、《责令整改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各1份,证明针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执法人员已依法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
6、供货商资质复印件1份和进货票据复印件1张,涉案食品当批次成品检验报告单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火锅底料的购进渠道、日期、进价等情况;
7、《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状况、销售经营情况及经营者对过期食品的违法事实的确认。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确认,未提出异议,并经办案人员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符合证据要求,予以采信。
我局于2023年4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长天市监听告字〔2023〕220012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述申请。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本案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且经营规模小,涉案产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低,未发现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一节第二百九十四条(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的,并处0 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 到10倍罚款;”之规定。经局领导集体讨论会审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元;
2、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5003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长沙市天心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 18067201040000030 开户行: 农行长沙湘府路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9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