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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天市监罚字〔2023〕113号

发布时间 : 2023-05-22 来源:天心区市场监管局 字体大小: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天市监罚字〔2023113

当事人:长沙市科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MA4T5A5Y54

住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四段168号金谷豪庭9504

法定代表人:李磊

身份证号码:43048219******1827

联系电话:186****16

联系地址:湖南省常宁市******小组

202343日,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反映“长沙市科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涉嫌在公司官网上宣称自己是高新技术企业”的12315举报工单,举报人称“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无法查询到该企业获得认证,系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202341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官网(http//kerun-tech.com/h-about.html)“公司简介”一栏中确有“长沙市科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专业从事世界知名传感器……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宣传内容,而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23413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2023425日,本局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磊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330日从凡科网(https://www.fkw.com/)上购买了网站建设及维护服务,商品名称为“网站推广版”,价格499/年,当事人一次性购买了4年共计1996元。当事人主营工业自动化设备、电子产品及配件等设备的销售,为体现公司实力进而吸引客户,在没有获得相关部门颁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情况下,于2023310日在官网上“公司简介”版面下擅自发布“长沙市科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专业从事世界知名传感器……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虚假广告内容,由于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当事人按年度交费,故广告费用为499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12315举报单(附截图)等材料共3页,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3.《现场笔录》1份、官网截图打印件2张、现场拍摄照片打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现场基本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建网订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从第三方公司购买并建设维护官方网站及花费的广告费用;

    5.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湖南一件事一次办”打印的“高新技术企业备案查询”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资质; 

    6.《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与凡科网客服会话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时间及对违法事实的确认;

    7.《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对自己违法行为的认识及整改措施; 

    8.当事人提供的行政处罚信息查询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首次违法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确认,本局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符合证据要求,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3510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长天市监告字〔2023220016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事人在官网上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所规定的虚假广告违法情形。

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在执法人员上门执法后,及时整改,社会危害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结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四章第九十五条(二)裁量基准:第1目“第一款:(1)发布虚假广告,广告费用5万元以下的,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广告费用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本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罚款人民币15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长沙市天心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0081080006400511012 开户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湘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51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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