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天市监罚字〔2024〕78号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一:肖慧婷
身份证号:43092319********28
联系电话:177****0758
联系地址:湖南省安化县***********147号(户籍)
经营场所:长沙市天心区太平街太傅公寓4号门面
当事人二:徐杜
身份证号:43068219******3648
联系电话:151******31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户籍)
经营场所:长沙市天心区太平街太傅公寓4号门面
2023年9月25日我局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长天检检建受[2023]16号),称:2021年初,肖慧婷在长沙市天心区太平街太傅公寓4号门面开设一家名为“富士山下中古馆”店铺,同年4月,肖慧婷与徐杜成为店铺的合伙人,肖慧婷占股70%、徐杜占股30%,由肖慧婷负责商品的货源和财务收支、徐杜负责店铺的日常管理和售后服务。2021年4月至2022年5月,肖慧婷从其上线“A其Vintage爱中古1314”处多次购进标有“LV”、“GUCCI”商标的包在“富士山下中古馆”内进行销售。2021年5月,徐杜明知肖慧婷购进的商品系假冒注册商品的商品,仍与肖慧婷共同进行销售。2022年5月,徐杜主动向我局举报“富士山下中古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22年5月17日,我局对“富士山下中古馆”店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在售的标有“LV”商标的改装包33个、标有“GUCCI”商标的改装包17个。经权利人鉴定,上述改装包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按照销售价格计算,价值合计人民币105369元。肖慧婷、徐杜通过线上销售及线下门店销售方式已销售上述标有“LV”、“GUCCI”商标的改装包共计48个,销售金额为人民币96826元。2022年7月19日,肖慧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肖慧婷主动退赃10万元。2022年7月21日,徐杜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
2023年3月30日,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分别对肖慧婷、徐杜做出不起诉决定,并于2023年9月25日移送至我局处理。
我局于2023年10月7日对肖慧婷、徐杜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2021年初,肖慧婷在长沙市天心区太平街太傅公寓4号门面开设一家名为“富士山下中古馆”店铺,营业执照名称长沙雪山中古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万江。同年4月,肖慧婷与徐杜成为店铺的合伙人,肖慧婷占股70%、徐杜占股30%。肖慧婷负责商品的货源和财务收支,徐杜负责店铺的日常管理和售后服务(即店内的经营、管理、销售、宣传、线上推广、员工时间安排、工作内容)。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肖慧婷,实际经营者为肖慧婷和徐杜。
肖慧婷、徐杜有共同经营的行为、共同经营的意思联络,肖慧婷是实际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徐杜是合伙人,双方有明确分工,各自分担部分重要行为,相互利用、补充对方行为,客观上共同行为引起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结果产生。因此,应当归责于肖慧婷、徐杜的个人行为。
肖慧婷、徐杜知道共同经营的行为为销售“LV”、“GUCCI”注册商标的拆改包,即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双方对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书》所认定的违法经营额,即:“2022年5月17日,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富士山下中古馆”店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在售的标有“LV”商标的改装包33个、标有“GUCCI”商标的改装包17个。经权利人鉴定,上述改装包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按照销售价格计算,价值合计人民币105369元。肖慧婷、徐杜通过线上销售及线下门店销售方式已销售上述标有“LV”、“GUCCI”商标的改装包共计48个,销售金额为人民币96826元”均表示认可,无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二)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的规定;肖慧婷、徐杜违法经营额:202195元。肖慧婷、徐杜违法销售额96826元。肖慧婷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财物10万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退赃金额和双方为合伙关系,肖慧婷占股70%、徐杜占股30%;
2、坡子街派出所2022年7月21日20时38分至2022年7月22日01时24分的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对徐杜的《讯问笔录(第1次)》 1份和2023年10月10日我局对徐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徐杜以合伙人身份的分红形式获得报酬以及积极追求符合构成要件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结果;
3、2023年10月12日我局对肖慧婷的《询问调查笔录》及其证据材料1份和肖慧婷向我局提交的《关于肖慧婷、徐杜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说明》及其证据材料1份,证明徐杜在店内分担了共同重要行为的合伙人角色的情形;
4、坡子街派出所2022年7月13日19时59分至2022年7月13日22时27分对当事人店员张婕妤《询问笔录》1份、坡子街派出所2023年7月19日11时58分至2022年7月19日13时26分对肖慧婷的《讯问笔录(第1次)》1份、2023年11月22日我局对肖慧婷《询问调查笔录》1份、2023年11月10日我局对徐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肖慧婷线上指挥、安排工作以及作为主要实际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身份积极追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更多投资回报。
以上证据均已经相关人员核实、签字确认并经质证,具有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为有效证据。
本局于2024年2月20日和2024年2月21日依法分别向徐杜和肖慧婷送达了长天市监听告字[2024]220042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肖慧婷、徐杜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申请。
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局认为肖慧婷、徐杜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
鉴于肖慧婷、徐杜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参考《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
肖慧婷、徐杜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参考《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五章第一节第三百七十九条 裁量基准 第二款裁量幅度:“处25万元以上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在本案中肖慧婷占股70%、徐杜占股30%。肖慧婷是实际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徐杜负责销售和日常管理。肖慧婷应负主要责任,徐杜负次要责任。
结合本案事实,本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 没收侵权商品“LV”商标的改装包33个、标有“GUCCI”商标的改装包17个;
- 对肖慧婷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罚款175000元,
- 对徐杜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罚款75000元;
以上2、3点罚款合计2500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账户:长沙市天心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0100000165197,开户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湘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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