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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天市监处罚〔2024〕91号

发布时间 : 2024-03-19 来源:天心区市场监管局 字体大小: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天市监罚〔2024〕91号

当事人:长沙万鹏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MA4PJF7Y4Y

住所:天心区桂花坪街道雀园路北方向感国际汽车6S街区原合顺专营店

法定代表人:殷 杰

身份证号码:43010519******1033

联系电话:139*****282

联系地址:长沙市开福区****号

2024年1月17日,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湘市监认[2024]3号),要求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调查处理。当事人在开展机动车检验检测活动过程中,违反《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2020)进行机动车检测,存在对车身及其漆面有超过5处以上的机动车检测结论判定为合格、未对底盘动态检验及车辆底盘部件检查等项目进行判定、未对副制动踏板作出判定、底盘动态检验的转向项目检验结论有涂改等违法行为,且部分检测结果存在明显错误并无法进行复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2024年1月22日,我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1月26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到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401室接受询问调查。

经核实,当事人出具的编号为4301022023100710501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车牌号为湘A VN367的机动车前保险杠及右后门有超过5处以上明显开裂和变形,检验结论为合格,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2020)6.4.1.1f)之规定;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2日对车牌号为湘A VN367的机动车予以召回,出具了编号为4301022023121208902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车牌号为湘A VN367的机动车已将前保险杠和右后门予以修复,检验结论为合格;编号为4301022023100710501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结果判定存在明显错误,且车辆原始状态已进行修复,无法进行复核。

当事人出具的编号为4301022023100710501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车牌号为湘A VN367的机动车为非营运小型汽车,注册登记日期为2013年11月12日,检验日期为2023年10月7日,截止检验日期,车辆使用年限未超过10年,依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2020)4-表2-注3之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正面)》无需对底盘动态检验及车辆底盘部件检查等项目进行检验和判定。

当事人出具的编号为4301022023100710501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因工作人员误操作,对车牌号为湘A VN367的机动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正面)》底盘动态检验的转向项目进行了判定勾选,为修正错误,工作人员直接对底盘动态检验的转向项目检验结论进行涂改,未予以标注或者说明;编号为4301022022022511601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当事人对车牌号为湘A M461的教练车副制动踏板进行了检测,并拍摄了副制动踏板检测照片上传至“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专网服务系统”,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正面)》未对副制动踏板作出判定,检验结论为合格,依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2020)6.5.18a之规定,当事人因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出现原始记录处置不规范的情况,事后当事人已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正面)》进行修正,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检验检测报告用语应当符合相关要求,列明标准等技术依据。检验检测报告存在文字错误,确需更正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标准等规定进行更正,并予以标注或者说明”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存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但无需追究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的情形的,可以采用说服教育、提醒纠正等非强制性手段予以处理”的规定,执法人员在询问调查过程中,已对当事人进行提醒纠正,要求当事人在检验检测报告出具过程中应当严谨细致,对照检测实际情况进行结果判定,杜绝文字性错误或描述性错误,确需更正的,应予以标注或者说明,确保检验检测报告出具的严谨性和合法性。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湘市监认[2024]3号)1份,证明当事人在上级部门组织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中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地址、经营情况和现场检查发现的情况;

3.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事实;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共2份,证明当事人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5.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受法定代表人委托处理该案办理;

6.当事人《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共2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质获取及检测能力情况;

7.编号为4301022023100710501、4301022023121208902、4301022022022511601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复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出具具有法律地位的检验报告;

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2020)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受控的标准规范;

9.“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组现场拍摄照片2张,证明车牌号为湘A VN367的机动车现场检测情况;

10.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对上级交办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11.视频拍摄录制光盘1份,证明车牌号为湘A M461的教练车在2022年2月25日的车检过程中,当事人已对副制动踏板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照片上传“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专网服务系统”。

以上证据均已经相对人核对并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为有效证据,我局予以采信。

我局于2024年3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长天市监告字〔2024〕220039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经监督检查,当事人对车牌号为湘A VN367的机动车进行检验检测,出具了加盖CMA印章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因管理不到位,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授权签字人等未按要求履行职责,致使出现明显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2020)判定标准的机动车通过检测,并将检验结论判定为合格,且检测结果存在明显错误并无法进行复核,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的规定,构成了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对自身违法行为的认识态度端正,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的规定,参考《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四条:“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一般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合本案事实,本局决定责令长沙万鹏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处罚:

处以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长沙市天心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81080006400511012,开户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湘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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