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食品药品 > 市场监管执法

​长天市监处罚〔2024〕140号

发布时间 : 2024-04-23 来源:天心区市场监管局 字体大小: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天市监处罚〔2024140

当事人:长沙禾瑞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MAC50H3846 

住所: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牛角塘村石柱塘村民小组(天心大道与圭白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曾秧清

身份证号码43038119****322

联系电话15***008

联系地址:湖南省湘乡市*****322

202431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牛角塘村石柱塘村民小组天心大道与圭白路北侧的长沙禾瑞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露天废品回收区域堆放有2个废旧机动车后桥(属于机动车“五大总成”之一,现场负责人无法向执法人员出示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的证明执法人员当场对现场拍摄照片,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和《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于2024312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本局于2024315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1213日在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主要经营再生资源回收、再生资源销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于202431日从回收废品人员手中收购了上述2个废旧机动车后桥(属于机动车“五大总成”之一),存放在露天货场废品区域,收购价计人民币40元,未对外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未建立回收、销售台账,无法认定是否有回收其他机动车的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合法身份; 

证据二: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3、现场照片打印件2张,证明当事人现场基本情况; 

证据三: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确认;

证据四:《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办〔201995号)复印件1份(共12页),证明本局具有管辖权。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确认,本局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符合证据要求,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4328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长天市监告字〔2024220043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指的“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和《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擅自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后桥未对外销售,涉案货值金额小,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和不良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结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综合考虑本案情节,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情形。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办〔2019〕95号)中“第(六)完善执法机制 建立全市统一指挥、跨区协作、部门配合、整体联动的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发挥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的统筹协调作用。明确各部门协作配合责任,形成监管合力,保障履职到位。商务、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由市场管理部门承担……”赋予的职责,本局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必要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和《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款“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没收非法回收拆解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经局领导案件集体讨论会审议,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报废机动车后桥2个; 

2、罚款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长沙市天心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10100000165197 开户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湘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41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