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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天市监处罚〔2024〕143号

发布时间 : 2024-04-23 来源:天心区市场监管局 字体大小: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天市监处罚2024143

当事人:长沙市蒂颜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MA7ADDMR6R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杉木冲中路236号润屋美院7203

法定代表人:罗庆庆

身份证号码:43252419*****4927

联系电话:138*****190

联系地址:湖南省新化县****小组

2023122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长沙市蒂颜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护理产品区域的货架上有2Magaree水光微注弹润洁面乳、1Magaree水光微注弹润按摩乳、2Magaree水光微注弹润底膜,均已经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当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长天市监强制[2023]2100976号)及《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300181),对超过保质期的2Magaree水光微注弹润洁面乳、1Magaree水光微注弹润按摩乳和2Magaree水光微注弹润底膜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化妆品的供货商许可证、进货票据、化妆品备案或注册材料以及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为进一步调查核实,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于202412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通过本局执法人员对长沙市蒂颜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以及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现查明:涉案批次化妆品系当事人于2023728日从上任店主处转手得来(①品名:Magaree水光微注弹润洁面乳,执行标准:GB/T 29680,被委托方:广州贝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净含量:60g,生产日期:20205月,保质期:3年,数量:2瓶,转手金额:0元;②品名:Magaree水光微注弹润按摩乳,执行标准:GB/T 29665O/W),被委托方:广州贝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净含量:60g,生产日期:20205月,保质期:3年,数量:1瓶,转手金额:0元;③品名:Magaree水光微注弹润底膜,执行标准:GB/T 2874,被委托方:广州贝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净含量:60g,生产日期:20205月,保质期:3年,数量:2瓶,转手金额:0元)。由于当事人接手涉案批次化妆品时已经开封,未向上任店主支付费用,未索取涉案批次化妆品的相关票据,无法提供进货单据、产品合格证明和供货商、生产厂家的相关证照,无法提供进货价格、进货数量等信息,当事人将涉案化妆品用于顾客做基础保养时免费使用,未单独进行销售,故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金额无法确定,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3、《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检查情况;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检查发现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5、《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以上证据均已经相关人员核对并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44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长天市监告字〔2024220043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作为美容机构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的规定,履行化妆品经营者义务。

当事人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良好,社会危害性较小,暂未发现有严重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及《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二条:“除第七条到第十一条规定的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外的其他情形,应当适用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当事人符合一般处罚情形。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2、罚款2

0000元,上缴国库。1、警告;

当事人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化妆品Magaree水光微注弹润洁面乳2瓶、Magaree水光微注弹润按摩乳1瓶、Magaree水光微注弹润底膜2瓶;

2、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涉案化妆品Magaree水光微注弹润洁面乳2瓶、Magaree水光微注弹润按摩乳1瓶、Magaree水光微注弹润底膜2瓶;

3、罚款共计400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账户:长沙市天心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0100000165197,开户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41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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