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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天市监罚字〔2024〕141号

发布时间 : 2024-04-23 来源:天心区市场监管局 字体大小: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天市监罚字〔2024〕141

当事人:湖南欲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椰溪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4325221******41871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中南(长沙)总部基地14-D102-12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L40T26L

2023828日,我局收到举报人陈某的举报单,陈某举报湖南欲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202393日,我局执法人员来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中南(长沙)总部基地14-D102-122湖南欲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其正在销售的保健食品益生菌冻干粉固体饮料,在其经营的京东商城“欲享营养健康专营店”的页面中宣传中有“便秘”“腹泻”字样,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2023915日,经局领导批准后立案调查。

20231025日,当事人前往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暮云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

2023119日,我局收到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举报转办通知书》(附举报人王某的举报信:关于湖南欲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燕窝胶原蛋白肽果冻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举报),举报人王某称湖南欲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810日在天猫平台欲享保健用品专营店销售的燕窝胶原蛋白肽果冻涉嫌发布虚假广告并提供了广告页面截图,举报材料中有“不瘦免费送先用后付,月掉60斥”(60斥是当事人为规避检查而故意为之,当事人自述,本意是月掉60的内容,另外页面中有多名女性叙述减肥效果。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1124日来到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未见举报人王海所称的燕窝胶原蛋白肽果冻在售,但当事人承认举报件中所列举的广告内容确实存在过。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20231124日,经局领导批准,与前案并案处理。

20231212日,当事人前往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暮云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实,当事人在其经营的京东商城“欲享营养健康专营店”中销售的益生菌冻干粉固体饮料是普通食品,商品链接是于2023810日上架销售的。该商品链接是通过外包形式,以500元广告图设计费外包给设计师王胜制作广告主图以及宣传图,用于该产品的宣传,宣传内容由当事人提供。202383日,当事人通过现金方式向王胜支付广告设计费用人民币500元整,即当事人系广告主。当事人通过京东商城“欲享营养健康专营店”中销售的益生菌冻干粉固体饮料是普通食品,其商品链接文字宣传页面上对外宣传“便秘”“腹泻”等,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进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当事人于2023910日对该产品进行了下架处理。

另经查实,当事人在其经营的天猫平台“欲享保健用品专营店”中销售的燕窝胶原蛋白肽果冻是普通食品,商品链接是于2022615日上架销售的。该商品链接也是通过外包形式,以500元广告图设计费外包给设计师王胜制作广告主图以及说情图,用于该产品的宣传,宣传内容由当事人提供。202263日,当事人通过现金方式向王胜支付广告设计费用人民币500元整,即当事人系广告主。当事人通过天猫平台“欲享保健用品专营店”中销售的燕窝胶原蛋白肽果冻,其商品链接文字宣传页面上有为规避检查的虚假减肥用语“不瘦免费送先用后付,月掉60斥”,另外页面中有多名女性叙述减肥效果,当事人均不能提供有效证据,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规定。当事人于2022815日对该产品进行了下架处理。

上述产品,当事人均能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合格证明文件,证明该产品来源可溯,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经核实,当事人既是广告主,又是广告发布者,上述2项涉案商品的广告制作费用均为人民币500元,共计1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 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地址、经营情况和现场检查发现的情况;

2.询问调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在广告宣传中虚构了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效果;在销售普通食品中使用医疗用语的事实;

3.现场拍摄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广告宣传情况;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5.经营者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个人身份信息及委托代理人的委托身份;

6.广告制作费用收据2份,证明广告费用;

以上证据均已经相关人员核对并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为有效证据。

本局于202443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长天市监罚告字〔2024220042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销售保健食品中使用“便秘”“腹泻”词语,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进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属于在其他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通过天猫平台“欲享保健用品专营店”中销售的燕窝胶原蛋白肽果冻,其商品链接文字宣传页面上对外宣传“不瘦免费送先用后付,月掉60斥”,另外页面中有多名女性叙述减肥效果,当事人均不能提供有效证据,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规定。综上,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执法部门调查,且能及时进行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决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当事人符合一般处罚情形。 

处罚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在其他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当事人在其他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违法行为,建议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1000,上缴国库。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建议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2000,上缴国库。

综上,建议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3000,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账户:长沙市天心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81080006400511012,开户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湘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41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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