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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天市监处罚〔2024〕153号

发布时间 : 2024-05-07 来源:天心区市场监管局 字体大小: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天市监处罚〔2024〕153号

当事人:长沙市天心区榕琴食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03MA4NYLH73N

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学宫门正街024号

经营者:高雁

身份证号码:43062319****454 

联系电话:180****91

住址:湖南省华容县*****号

2024年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长沙市12345热线平台投诉工单,投诉人反馈在当事人的店铺中购买预包装食品口水娃花生为过期食品。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购买视频内容该商品生产日期:2023年2月6日,保质期6个月,初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2024年 1月8日,执法人员前往商家进行核实,现场未发现投诉人投诉的相关过期食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投诉人购买的预包装食品口水娃花生的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出检验合格证,当事人进货时未进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长天市监责改【2024】2300810号)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天市监当罚【2024】2400190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2024年1月8日,经局领导审批,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24年1月17日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1月11日核准登记了《营业执照》,2021年2月26日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为一家小型便利店,店铺面积为9平方米,经营人员2人。当事人共购进5包涉案口水娃花生(生产日期:2023年2月6日,保质期6个月),进货价为1.7元/包,售价为2.5元/包。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购买视频,2023年12月8日投诉人在当事人店内购买涉案口水娃花生时,当事人店内待售且过期的涉案口水娃花生有2包,其中1包被投诉人购买,剩余1包被当事人发现并清理丢弃,故我局认定涉案口水娃花生货值金额5元,违法所得为0.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

2、《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3、《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予以确认;

4、长沙市12345政务热线平台投诉单及投诉人提供的购买视频光碟1份,证明投诉人在当事人处买到了过期食品的事实;

5、《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资质和身份。

6、《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各1份,证明我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予以警告;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确认,未提出异议,并经本局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符合证据要求,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4年4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长天市监听告字[2024]220044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货值金额较小,暂未发现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参考《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当事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参考《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十四、违法行为: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的。【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限,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经局领导集体会议审批,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0.8元;

2、罚款1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000.8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长沙市天心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 18067201040000030 开户行: 农行长沙湘府路支行; 账号:80081080006400511012 开户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湘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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