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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

发布时间 : 2025-04-30 来源:天心区市场监管局 字体大小:

根据长沙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检,天心区有1批次食品不合格是:

当事人长沙理程餐饮有限公司天心分公司采购的4号小青椒(辣椒),检测项目:毒死蜱,其中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1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人长沙理程餐饮有限公司天心分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抽检不合格的4号小青椒(辣椒),经营环境未见异常。当事人提供了涉案4号小青椒(辣椒)的进货票证、供货商资质及相关检测证明文件。经立案调查,2025年1月15日,当事人以9元/千克的价格,从汉寿县群馨粮棉种植专业合作社购进该批次4号小青椒(辣椒)2.5千克。2025年1月16日,抽检机构购买2.5千克,单价9元/千克,付款22.5元,本案货值金额22.5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4号小青椒(辣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属于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的行为。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的行为本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处罚。但鉴于毒死蜱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在农产品种植过程中为快速控制虫害违规加大用药量,致使食品上市销售时的药物残留量超标,该项目超标与当事人的经营行为关联性较弱,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无主观过错,不知道其采购的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不合格食品未流入市场,违法情节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免于处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特此公示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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