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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天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天建罚【2024】0107号)

发布时间 : 2024-02-26 来源:天心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字体大小:

长沙市天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天建罚20240107


被处罚人:长沙市天心区美年二十一度旅馆

法定代表人:胡建乐

社会信用代码:92430103MA4RX8WB4M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坡子街综合楼3


20231227日,我局工作人员对长沙市天心区美年二十一度旅馆室内装修工程的消防验收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项目涉嫌未办理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手续,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当日即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责令整改,并20231227进行立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查。经查明,长沙市天心区美年二十一度旅馆在长沙市天心区负责建设的长沙市天心区美年二十一度旅馆室内装修工程,该项目建设面积约820平方米,拟作为酒店使用,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现查实,长沙市天心区美年二十一度旅馆存在未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备案手续,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涉案工程项目存在涉嫌未办理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手续,擅自投入使用的情况;

证据二:《现场照片》,证明我局对涉案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

证据三:《合同协议书》,证明涉案工程项目系由长沙市天心区美年二十一度旅馆负责建设;

证据四:《营业执照》,证明被处罚人相关信息;

证据五:《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我局对涉案工程项目委托人进行了约谈调查,负责人承认违法事实,并在书面记录上签字确认

20240126,本局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编号:20240107号),告知被处罚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处罚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等权利。

本局认为:长沙市天心区美年二十一度旅馆对其负责建设的长沙市天心区美年二十一度旅馆室内装修工程,存在未办理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手续,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设单位作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鉴于未按规定时限备案且已投入使用,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结合《长沙市天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被处罚长沙市天心区美年二十一度旅馆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元)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单,在天心区政务服务中心财政窗口一次性缴纳肆仟元整(¥40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户名:长沙市天心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0100000165197, 开户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湘府支行),凭罚款缴款单到本局财务室开具罚款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天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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