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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天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天建罚【2024】0103号)

发布时间 : 2024-03-15 来源:天心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字体大小:

长沙市天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天建罚20240103


被处罚人:长沙市天心区栖洲足浴馆

法定代表人:张西洲

身份证号码:430221199012115352

社会信用代码:92430103MACT44KA7G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坡子街街道解放西路BOBO国际201


202414日,我局工作人员对长沙市天心区栖洲足浴馆室内装修工程的消防验收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项目涉嫌未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手续,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当日即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责令整改,并202414进行立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进行检查。经查明,长沙市天心区栖洲足浴馆在长沙市天心区坡子街街道解放西路BOBO国际201负责建设的长沙市天心区栖洲足浴馆室内装修工程,该项目建设面积约1400平方米,作为足浴使用,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现查实,长沙市天心区栖洲足浴馆存在未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手续,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涉案工程项目存在涉嫌未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手续,擅自投入使用的情况;

证据二:《现场照片》,证明我局对涉案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

证据三:《营业执照》,证明被处罚人相关信息;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我局对涉案工程项目委托人进行了约谈调查,委托人承认违法事实,并在书面记录上签字确认

2024229,本局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编号:20240103号),告知被处罚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处罚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等权利。

本局认为:长沙市天心区栖洲足浴馆对其负责建设的长沙市天心区栖洲足浴馆室内装修建设工程,存在未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手续,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作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鉴于未按规定时限申请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现结合《长沙市天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本局决定对被处罚人长沙市天心区栖洲足浴馆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31000.00)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单,在天心区政务服务中心财政窗口一次性缴纳叁万壹仟元整(¥310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户名:长沙市天心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0100000165197, 开户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湘府支行),凭罚款缴款单到本局财务室开具罚款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天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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