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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天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天建罚【2024】0202号)

发布时间 : 2024-03-27 来源:天心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字体大小:

长沙市天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天建罚20240202

被处罚人:贵州晟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金凤

地 址:贵州省黔东南州榕江县古州镇西环北路九龙嘉园21单元51-5-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2MAALXF3G53

20240223,我局工作人员贵州晟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长沙市天心区负责施工的长沙平安财富中心项目1001-0212单元精装修工程项目工程的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项目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擅自从事相关工作,当日即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责令整改,并20240224进行立案调查。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的规定。经查明,贵州晟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长沙市天心区负责施工的长沙平安财富中心项目1001-0212单元精装修工程,该项目建设面积约1300米,目前正在建设施工。现查实,州晟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擅自从事相关工作违法行为。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涉案项目存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擅自从事相关工作的情况;

证据二:《现场照片》,证明我局对涉案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

证据三:《工程施工合同》,证明涉案工程项目系由州晟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

证据四:《营业执照》,证明被处罚人相关信息;

证据五:《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我局对涉案装修工程项目委托人进行了约谈调查,承认违法事实,并在书面记录上签字确认。

20240304日,本局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编号:20240202号)》,告知被处罚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处罚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等权利。

本局认为贵州晟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长沙市天心区负责施工的长沙平安财富中心项目1001-0212单元精装修工程,存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擅自从事相关工作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进行处罚。”由于《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没有相关规定,现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章第一节第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州晟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单,在天心区政务服务中心财政窗口一次性缴纳壹万元整(¥100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户名:长沙市天心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0100000165197, 开户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湘府支行),凭罚款缴款单到本局财务室开具罚款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天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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