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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天心区卫生健康系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 : 2026-03-23 来源:长沙市天心区卫健局 字体大小: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 备注
1 对民营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的行政检查 长沙市天心区卫生健康局及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等行政执法工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22年3月29日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第二项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医师的监督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保证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天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及有关单位 民营医疗机构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医疗机构及其医疗卫生人员依法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现场检查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2 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行政检查 长沙市天心区卫生健康局及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四次修订) 第九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湖南省职业病防治若干规定》(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对象、时间、内容、方法、频次和措施,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全过程记录制度。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情况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职业病危害隐患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发现职业病防治相关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处理;没有相关行政处罚权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在结案后十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部门。
天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及有关单位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监督检查;
2.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监督检查;
3.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监督检查;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监督检查;
6.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监督检查;
7.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8.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监督检查;
9.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监督检查;
10.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监督检查;
11.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监督检查;
12.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3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长沙市天心区卫生健康局及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四次修订) 第二十七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21年2月1日起施行,2023年12月1日修订) 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是否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责任;(二)是否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开展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现场采样、现场检测、样品管理、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及应用、危害程度评价、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评价、技术报告编制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三)技术服务内部审核、原始信息记录等是否规范;(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五)技术服务过程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情况;(六)是否按照规定向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七)是否按照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八)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在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进行延伸检查。
天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及有关单位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1.对是否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责任等情况监督检查;
2.对是否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开展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现场采样、现场检测、样品管理、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及应用、危害程度评价、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评价、技术报告编制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等情况监督检查;
3.对技术服务内部审核、原始信息记录等是否规范等情况监督检查;
4.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情况监督检查;
5.对技术服务过程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情况监督检查;
6.对是否按照规定向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等情况监督检查;
7.对是否按照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等情况监督检查;
8.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现场检查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4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行政检查 长沙市天心区卫生健康局及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2月28日修订)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按照备案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
(三)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四)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
(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以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情况;
(六)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对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天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及有关单位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1、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2、按照备案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监督检查;
3、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监督检查;
4、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监督检查;
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以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情况监督检查;
6、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等监督检查;
7、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现场检查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5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行政检查 长沙市天心区卫生健康局及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四次修订)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诊断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1月4日起施行)
第三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三)备案的职业病诊断信息真实性情况;
(四)按照备案的诊断项目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情况;
(五)开展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参加质量控制评估及整改情况;
(六)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和培训情况;
(七)职业病报告情况。
第五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职业病鉴定工作程序、制度落实情况及职业病报告等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天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及有关单位 职业病诊断机构 1.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2.规章制度建立情况监督检查;
3.备案的职业病诊断信息真实性情况监督检查;
4.按照备案的诊断项目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情况监督检查;
5.开展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参加质量控制评估及整改情况监督检查;
6.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和培训情况监督检查;
7.职业病报告情况监督检查;
8.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现场检查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6 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长沙市天心区卫生健康局及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四次修订)
第二十七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12年4月12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开展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监测结果。
第二十六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跨地域开展相应工作,但应当向服务单位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跨地域开展个人剂量监测服务的,监测结果报服务单位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天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及有关单位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1.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2.持有资质证书及按照资质认可范围开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工作情况监督检查;
3.开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工作规范性情况监督检查;
4.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5.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现场检查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7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行政检查 长沙市天心区卫生健康局及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国家完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9月1日起施行,2025年4月30日修订)第九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四)对公共场所、学校、托育机构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发布并实施,2024年12月6日第三次修正)第四条第二款 “卫生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签发。 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 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天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及有关单位 宾馆、旅店、招待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室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等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等相关情况。 现场检查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8 对放射诊疗机构的行政检查 长沙市天心区卫生健康局及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四次修订)
第九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天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及有关单位 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1.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监督检查;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监督检查;
3.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设施设备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5.放射卫生安全与质量控制情况监督检查;
6.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监督检查;
7.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现场检查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9 对从事母婴保健的机构和人员的行政检查 长沙市天心区卫生健康局及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5年6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4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第三十七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起施行,2022年3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
(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六条 卫生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
卫生监督人员可以向医疗、保健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对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拒绝和隐瞒。卫生监督人员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天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及有关单位 开展母婴保健的民营医疗机构 1.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2.持有批准证书及按照批准证书范围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工作情况监督检查;
3.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4.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现场检查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10 对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的行政检查 长沙市天心区卫生健康局及有关单位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
天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及有关单位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民营医疗机构 1.法律法规、规范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2.持有批准证书及按照批准证书范围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工作情况监督检查;
3.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4.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现场检查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11 对人类精子库的行政检查 长沙市天心区卫生健康局及有关单位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人类精子库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精子库的日常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非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
天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及有关单位 设置人类精子库的机构 1.法律法规、规范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2.持有批准证书及按照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人类精子库的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3.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4.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现场检查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12 对民营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性病防治、医院感染管理监督检查 长沙市天心区卫生健康局及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9月1日起施行,2025年4月30日修订)第九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第九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依据职责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提供、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9号)(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性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性病防治工作绩效考核与督导检查。督导检查内容包括:(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性病防治工作职责落实情况;(二)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工作职责落实情况;(三)不具备开展性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发现疑似性病患者的转诊情况;(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性病防治培训情况。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8号)(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天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及有关单位 民营医疗机构 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包括预防接种管理、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医疗废物管理、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性病防治工作落实情况、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针对医院感染危险因素的各项工作和控制措施等。 现场检查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13 对消毒产品卫生的行政检查 长沙市天心区卫生健康局及有关单位 《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6日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天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及有关单位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口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以及消毒产品的经营、使用单位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内容:消毒产品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资质;生产条件、生产过程;使用原材料卫生质量;消毒产品和物料仓储条件;消毒产品从业人员配备和管理情况;消毒产品卫生质量。2.消毒产品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内容:建立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情况;索取国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和备案凭证情况;核对消毒产品名称、生产企业或在华责任单位名称以及消毒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检查消毒产品使用情况;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抽检情况。 现场检查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14 对民营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检查 长沙市天心区卫生健康局及有关单位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6月4日发布并实施)
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八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
(一) 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二) 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
(三) 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天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及有关单位 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对学校的教学环境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学校落实学生健康监测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现场检查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15 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工作的行政检查 长沙市天心区卫生健康局及有关单位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天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及有关单位 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 托儿所、幼儿园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 现场检查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16 对托育机构的行政检查 长沙市天心区卫生健康局及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2年9月1日起施行,2021年8月20日第二次修正)
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第二十八条 
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拒绝、阻碍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需按照职责加强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
天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及有关单位 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托育机构 托育机构设置、备案及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 现场检查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17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的行政检查 长沙市天心区卫生健康局及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9月1日起施行,2025年4月30日修订)
第九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三)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企业、饮用水供水单位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4月17日修订)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时,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测和评价。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设饮用水卫生监督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天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及有关单位 饮用水供水单位 1.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监督检查;
2.水源卫生防护情况监督检查;
3.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监督检查;
4.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情况监督检查;
5.水质经净化、消毒情况监督检查;
6.开展水质自检情况监督检查;
7.储水设备定期清洗消毒情况监督检查;
8.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开展情况监督检查;
9.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现场检查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18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长沙市天心区卫生健康局及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9月1日起施行,2025年4月30修订)
第九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三)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企业、饮用水供水单位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4月17日修订)
第十二条 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天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及有关单位 涉水产品经营单位 1.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持有情况监督检查;
2.市售涉水产品产品名称、型号和标签(说明书)中主要技术参数等与卫生许可批件内容一致性情况监督检查;
3.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现场检查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19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长沙市天心区卫生健康局及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9月1日起施行,2025年4月30修订)
第九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三)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企业、饮用水供水单位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4月17日修订)
第十二条 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6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二款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遵守强制性标准、法定要求的情况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天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及有关单位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 1.所生产的涉水产品持有卫生行政许可批件情况的监督检查;
2.生产场所及人员卫生状况的监督检查;
3.生产原料、生产工艺、产品自检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4.产品标签及说明书与实际生产产品一致性情况的监督检查;
5.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现场检查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20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卫生工作的行政检查 长沙市天心区卫生健康局及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发布2002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2017年12月26日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天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及有关单位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抽检;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行为。 现场检查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21 对民营医疗机构(含互联网医院)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备案和校验的行政检查 长沙市天心区卫生健康局及有关单位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22年3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备案和校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17年2月21日第二次修订)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第二十三条规定,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2009年6月15日起施行)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22)》国卫医政发〔2022〕33号(2022年12月20日起施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综合)诊所及中西医结合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综合)诊所及中西医结合诊所的备案工作。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4号)(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国卫医发〔2018〕25号)(2018年7月17日起施行)第四条,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辖区内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
天心区卫生健康局及有关单位 民营医疗机构 1、设置审批形式审查及现场核定;
2、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依法执业状况审查、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护理质量管理情况、医院感染管理和安全生产情况;
3、医疗机构名称、法人、执业地点变更及诊疗科目准入审查等。
资料查验及现场审核相结合 依检查对象申请按程序执行
22 对民营医疗机构执业活动(包括诊疗活动合规性、机构人员执业资质、麻精药品管理、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处置等)的行政检查 长沙市天心区卫生健康局及有关单位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22年3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管理工作;第十五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医师的监督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保证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第二十四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护士条例》(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2025年1月20日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2005年11月14日起施行)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施行,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2003年10月15日施行)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医疗卫生综合监督管理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卫生行业实行属地化、全行业监督管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起施行,2020年12月21日修订)第七十一条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使用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医疗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档案、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天心区卫生健康局、天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执法局) 民营医疗机构 1、机构资质;
2、医疗卫生人员资质;
3、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4、药品医疗器械临床使用;
5、中医药服务;
6、医疗质量安全管理。
资料查验及现场审核相结合,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
23 对民营医疗机构进行等级评审的行政检查 长沙市天心区卫生健康局及有关单位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22年3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卫医管发〔2011〕75号)(2011年9月21日施行)第九条,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医院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医院评审工作。
天心区卫生健康局及有关单位 民营医疗机构 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 资料查验及现场审核相结合,包括前置要求审核、医疗服务能力与质量安全监测数据评审、现场评审 依检查对象申请按程序执行 医疗机构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
24 对单采血浆站的行政检查 长沙市天心区卫生健康局及有关单位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8号发布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2016 年 1 月19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至少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进行一次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天心区卫生健康局,天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执法局) 各单采血浆站 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情况 资料查验及现场审核相结合,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
25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的行政检查 长沙市天心区卫生健康局及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2024年4月26日修正)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涉及专业技术要求较高、执法业务难度较大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有生物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地点或者涉嫌实施生物安全违法行为的场所进行现场监测、勘查、检查或者核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档案、记录、凭证等;
(四)查封涉嫌实施生物安全违法行为的场所、设施;
(五)扣押涉嫌实施生物安全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以及相关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四条 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进行备案。
个人不得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或者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扩散现场调查取证、采集样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需要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的,应当指定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实施。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天心区卫生健康局,天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执法局)及有关单位 开展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民营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 备案:1、设置备案现场审查及现场核定;
2、单位的设备设施基本条件和管理制度建设落实情况等。
日常监管:现场核查开展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单位的组织与管理情况、人员管理情况、设施设备管理情况、感染性物质管理情况和安全保障及应急预案情况等。
备案:资料查验及现场审核相结合
日常监管:现场检查
备案:依检查对象申请按程序执行;
日常监管: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

长沙市天心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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