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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天心区地震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 : 2023-09-08 来源:天心区应急局 字体大小:

长沙市天心区地震应急预案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2.2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2.3现场组织机构

2.4街道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3.灾情报告与应急响应

3.1灾情报告

3.2地震灾害分级

3.3分级响应

3.4应急处置措施

3.5信息发布

3.6应急结束

4.其他地震事件

4.1强有感地震事件

4.2地震传言事件

4.3周边区域地震灾害

5.善后工作

5.1地震灾害调查与评估

5.2恢复重建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6.2指挥平台保障

6.3物资与资金保障

6.4避难场所保障

6.5基础设施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与演练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8.2预案施行

长沙市天心区地震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等8个应急预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21〕8号)、《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天心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天政发〔2021〕18号)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长沙市天心区地震灾害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党政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做好先期处置和应对工作的同时报请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相应级别的地震应急响应,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应对。发生较大地震灾害,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应对。必要时,提请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给予支援。发生一般地震灾害,在区委、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应对。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2.1.1指挥机构

在长沙市天心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领导下,设立长沙市天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区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协调武警和民兵预备役人员等参加抢险救灾;协调联络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抗震救灾工作;必要时成立地震灾区现场指挥机构;研究解决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方面的问题;完成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市指挥部”)和市、区应急委交办的工作。

区指挥部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任指挥长,区应急局局长、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应急管理工作的副主任任副指挥长。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区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应急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区应急局、区人武部、区委办公室(区委外事办、区委台办)、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旅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区金融事务中心、团区委、区红十字会、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警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组成人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相应岗位人员自然递补,并由所在单位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备。

2.1.2指挥场所

发生地震灾害事件,区指挥部指挥场所设在区应急局,并视灾情在受灾街道设立现场指挥机构。

2.2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区应急局:负责区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指导协调全区防震减灾工作,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制订全区应急物资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组织编制全区地震应急预案并指导预案演练;在省、市指挥部指导下接受、安排外省、市派遣的地震救援队伍;指导协调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地震灾害救灾募捐工作;组织协调街道办事处做好灾民基本生活救助、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伍,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收集、汇总震情、灾情,核实、报告和发布灾情信息;申请、分配、管理灾害救助资金和物资;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督促指导有关企业做好地震灾后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人员和部队参加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工作;负责领导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等重要目标的警戒;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

区委办公室(区委外事办、区委台办):负责协调处理相关涉外事务和涉港澳台事务。

区委宣传部:负责统筹指导地震灾害相关信息发布、宣传报道和开展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宣传教育;做好线下舆情处置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受灾街道办事处或相关部门(单位)开展涉及防震减灾、抗震救灾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协调、调度应急储备物资,配合调度成品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保障灾区能源需求;组织编制灾后重建规划;对防震减灾项目进行立项。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学校学生开展抗震救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做好灾后教学恢复和校舍恢复重建工作;督促开展幼儿园和学校校舍及附属设施的地震隐患排查、监测和治理。

区科技局:负责组织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防震救灾新技术、新装备的研发,推进防震减灾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为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提供科技支撑。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做好应急通信保障(特别是现有通信设施、设备遭受地震灾害破坏,手机和网络都无法使用的情况下的通信保障)和灾区通信设施的抢修等工作;组织保障灾后救灾现场等重要通信畅通(如装备短波电台、卫星电话等);负责指导灾区工业企业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毁损厂房等灾后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区工业受灾情况;指导工业企业开展抗震救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

区民政局:负责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及时对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给予相应救助。

区司法局:负责为全区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拨付救灾资金,配合相关单位向中央、省、市财政申请地震灾害援助及灾后重建补助等专项资金,并做好相关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监测、处置灾区房屋建筑的安全隐患,评估受灾建筑物损坏程度;指导灾后房屋和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恢复灾区交通,组织运力运输抗震救灾人员、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转移受灾群众;协助动态监控和紧急处置公路地质灾害险情,及时抢修受损交通公路设施。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开展水情、汛情、水库工程监测防守及地震引发的区管水利工程排险除险和震损水利设施修复等工作;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防止动植物疫情扩散;负责农业受损情况的统计报告;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复产;保障受灾期间农产品供应和价格稳定。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抗震救灾工作;组织协调做好全区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工作。

区文旅体育局:负责及时发布灾区旅游预警信息,协助做好旅游景区及游客的应急救援、境外旅游团队人员安置等工作,配合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应急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医疗救援、疾病防控、心理疏导干预等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测监督工作;负责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等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特种设备安全;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救灾物资等违法行为。

区城管执法局、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负责城市燃气管网、市政道路、公共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的抢修和维护,监测、处置灾区市政基础设施安全隐患,做好灾区城市供排水及有关市政公用设施抢修工作,确保城市灾后市容恢复、环境恢复和城市基础设施恢复。

区金融事务中心:负责协调保险公司做好灾区保险理赔和给付工作。

团区委:负责支持引导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区红十字会:参与灾区救灾、人道救助,开展救灾募捐和现场伤员救护等工作;面向群众开展防震减灾及抗震救灾知识宣传、自救互救技能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疏散演练活动;向上级红十字会报告灾情。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灾区治安秩序,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配合做好应急救援和救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规违法人员。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协助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协助开展地震引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对地震可能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进行监测;组织开展震后地质灾害隐患排查,防范次生地质灾害发生。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提供灾区重大污染源分布信息;组织开展灾区环境监测和灾后环境影响调查、评估工作,研究判断污染危害影响情况;参与环境污染防控和处置工作。

区交警大队:负责做好交通疏导,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警戒等措施;配合做好应急救援和救助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参与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做好有关消防救援工作,处置地震次生火灾事故。

2.3现场组织机构

2.3.1区前方指挥部

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区前方指挥部,区前方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和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主要承担制订和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调度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并报告灾害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落实本级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由区委、区人民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区前方指挥长,区指挥部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街道工委、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由区指挥部负责人任区前方指挥长,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统一做好现场处置和灾情应对工作。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区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2.3.2现场工作组

区前方指挥部根据现场工作需要设立工作组,由相关单位牵头负责开展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区前方指挥部综合工作,督促落实工作任务,协调抗震救灾工作,调度汇总灾情信息、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2)抢险救援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人武部、区交警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文旅体育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组织力量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开展救援人员和物资的投送、运输工作;清理灾区现场。

(3)群众生活保障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民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红十字会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筹措、调运救灾所需资金及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和安置;加强对灾区消费品和救灾物资的质量监管,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4)医疗救治和疾病控制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红十字会、区人武部、区农业农村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调派紧急医疗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救治和转移受伤人员;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疫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做好灾后卫生防疫工作。

(5)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区发展改革局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制订公路、桥梁、隧道、轨道、市政道路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通信、成品油供应等设施的抢修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物资和装备;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安排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

(6)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牵头,区应急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科技局、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跟踪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特别保障核设施等关键设施运行安全;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7)社会治安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交通运输局、区人武部、区金融事务中心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防范和严厉打击趁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及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谣言制造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

(8)救灾募捐及涉外事务组。由区应急局、区委办公室(区委外事办、区委台办)牵头,区商务局、区文旅体育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红十字会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在省、市指挥部指导下接受和安排国(境)内外捐赠、救援队伍,处理其他涉外事务和涉港澳台事务等。

(9)灾损评估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金融事务中心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地震烈度、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协调保险公司做好灾区保险理赔和给付。

(10)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应急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文旅体育局、区委办公室(区委外事办、区委台办)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在省、市相关部门指导下适时组织安排国(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2.4街道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各街道办事处参照区指挥部设置,设立本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在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指挥和协调本辖区抗震救灾工作。

3.灾情报告与应急响应

3.1灾情报告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灾情属地街道办事处立即将震情、灾情等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收集情况报告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按程序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报市应急局和市地震局,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灾情属地街道办事处及区指挥部办公室迅速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快速报告区委、区人民政府、市应急局,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区公安、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区委、区人民政府,同时通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区委、区人民政府按程序及时将相关情况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应急厅,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涉及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的,区委办公室(区委外事办、区委台办)要迅速核实上报,并抄报区指挥部办公室。

3.2地震灾害分级

按照影响范围、损失程度等,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当发生7.5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当发生7.0级以上、7.5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1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当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当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3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级。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由区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负责处置。区指挥部办公室和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进行抗震救灾。必要时,请求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支援。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区指挥部立即进行先期处置,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并按程序报请市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进行先期处置,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并立即报请市指挥部及省指挥部按程序启动市级、省级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在上级的统一领导下,区指挥部和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地震发生在特殊地区的,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应急响应级别进行调整。

3.4应急处置措施

地震灾害发生后,区指挥部根据灾情和抗震救灾需要,具体采取以下措施。

3.4.1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及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调度消防救援、工程抢险、矿山救援、建筑、市政等救援力量,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及应急救援队伍、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困(掩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要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及时传递危险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做到科学施救。

3.4.2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控制

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灾区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的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伤者得到及时医治,最大限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质量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等传染病的监测、防控和疫情处置,视需要应急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报告制度。

3.4.3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救灾物资;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救灾物资要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

3.4.4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公路、桥梁、隧道、码头等交通设施;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及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3.4.5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等原因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堤坝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军工科研生产重点设施受损情况的排查和整改;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3.4.6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3.4.7开展社会动员

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抗震救灾工作。视情况开展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管理工作。

3.4.8加强涉外事务管理

妥善安置灾区的国(境)外人员,及时报告相关情况;在省、市指导下,协助做好国(境)外救援队伍的救援工作,接受和管理国(境)外救援物资,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适时组织安排国(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

3.5信息发布

区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必要时,信息发布前应请示上级人民政府。

3.6应急结束

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应急响应启动机构按程序终止应急响应。

4.其他地震事件

4.1强有感地震事件

当发生强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区指挥部及时组织对震情趋势进行研判,提出意见并报告区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新闻宣传及信息发布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4.2地震传言事件

当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区指挥部报告区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

4.3周边区域地震灾害

周边区域发生地震,对我区社会生活造成影响时,区人民政府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应急局、市地震局。区指挥部办公室和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进行抗震救灾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支援。

5.善后工作

5.1地震灾害调查与评估

地震发生后,区应急、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要深入调查受灾范围、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5.2恢复重建

地震灾害发生后,区人民政府根据省、市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灾后恢复重建;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对灾区恢复重建给予支持和指导,同时积极争取上级相关部门的支持。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重点加强综合消防救援、陆地搜寻与救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培育地震灾害专业救援力量,配备必要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能力。要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各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

6.2指挥平台保障

应急部门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信息系统,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应急指挥系统基础数据库更新工作,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

6.3物资与资金保障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区人民政府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区财政对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的街道给予适当支持。

6.4避难场所保障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等设备设施。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畅通。

6.5基础设施保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要配合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区应急局要完善应急云广播覆盖网,确保群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区交通运输局要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建立应急救援快速通道。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与演练

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加强对应急预案及防震减灾知识宣教普及;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开展防震救灾知识和技能培训;组织制订应急预案演练方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业、街道办事处、村(社区)等基层单位要结合实际,每年至少开展1次地震应急演练。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相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同意后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或谎报、瞒报灾情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应急局根据情况变化,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区应急局备案。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化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在综合性应急预案中明确地震应急相关工作内容。

8.2预案施行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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