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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天心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 : 2023-08-29 来源:天心区司法局 字体大小:

长沙市天心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专家组

3.监测预警

3.1监测预警

3.2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

4.1事件分级

4.2响应分级

4.3响应行动

4.4应急处置

4.5信息发布

4.6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工作

5.2总结评估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6.2技术保障

6.3人员保障

6.4安全保障

6.5资金保障

6.6经费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7.2责任追究

8.附则

8.1预案管理

8.2预案实施

长沙市天心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我区各类金融突发事件,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和经济社会稳定,促进全区金融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本预案所称的金融突发事件,是指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和金融市场等突然发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和经济社会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湘金监发〔2021〕27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15个应急预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20〕41号)、《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天心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天政发〔2021〕1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长沙市天心区行政区域内下列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1)国内或境外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危及我区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2)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的危及我区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3)各类金融机构或地方金融组织,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创业投资公司、农民资金互助社、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互联网金融企业等突然发生、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必须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1.4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联动配合。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处置主体和处置责任,建立统一指挥、各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责任机制。

(2)加强监测、重在预防。建立健全持续、动态的监测预警和预防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工作效率。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提示风险,确保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

(3)迅速反应、果断处置。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要根据金融行业的特殊性,以及金融风险扩散、蔓延速度快等特点,依法、迅速、果断、有效地处置,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和蔓延,避免对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4)依法处置、稳妥缜密。贯彻落实关于金融监管、应急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涉及秘密事项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有关规定,不得泄密,坚持依法有序处置。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区人民政府设立长沙市天心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协助负责金融工作调研员、区金融事务中心主任任副指挥长。区金融事务中心、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信访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成员构成可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做适当调整,并参与事件处置工作。

长沙市天心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金融事务中心,由区金融事务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区指挥部

区指挥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报送金融突发事件动态信息和处置情况;

(2)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配合完成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3)领导、组织、协调辖区重大及以下等级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明确事件涉及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职责和具体任务分工,研究制订事件处置原则、处置方式、处置方案;

(4)按程序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

(5)应急处置结束后,提出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的建议,对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6)其他必须由区指挥部承担的职责。

2.2.2区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区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金融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有关协调、联络工作,督促、指导相关成员单位、街道办事处落实应急措施,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建议;核实因金融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应急工作进展,落实上级有关应急的指令;接收、整理、研判、报告金融突发事件有关信息资料,提出处置意见建议,并向成员单位通报金融突发事件情况;协调有关方面做好信息报告与新闻报道、金融政策宣传与解释等工作;负责金融突发事件信息档案建立与管理;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主要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金融风险的日常监测、预警和防范工作。发生金融突发事件时,主动与区指挥部办公室联系,及时报告、反馈有关情况,积极主动参与处置工作。

区金融事务中心:承担区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处理金融突发事件监测、响应、善后工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区委宣传部:指导开展舆论引导和新闻信息发布工作。

区委政法委:在区指挥部领导下,做好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的调度、组织、实施;协调处置跨部门、跨地区的金融突发事件涉稳问题。

区委网信办:适时启动网络舆情应急联动工作,组织收集网上信息、研判网上舆情,依法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相关有害信息,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区发展改革局:协助分析金融突发事件对区域经济形势和宏观经济安全运行产生的影响,协助做好有关金融服务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通信运营商做好应对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的通信保障及数据资源服务保障工作。

区公安分局:对金融突发事件中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依法查处;必要时依法采取相关措施,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区民政局:做好养老领域引发涉稳风险的排查和线索报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矛盾纠纷化解、源头稳控等工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养老领域金融突发事件进行处置。

区司法局:负责对区政府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区财政局:负责为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提供经费保障。

区应急局:负责指导、监督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参与较大及以上级别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负责市场主体的登记工作,在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区信访局:认真做好信访接待、来信办理、网信转送工作,及时推送了解掌握的涉稳信息,配合开展金融领域矛盾排查化解工作。

2.3专家组

区指挥部组织相关专家,组成金融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为防范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提供咨询决策和技术支撑。

3.监测预警

3.1监测预警

(1)金融机构等依照职责分工,建立本系统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分析,视情况向社会发布金融风险提示信息。重要信息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区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各类通报信息的汇总和分析,会同相关成员单位研判金融稳定形势和风险隐患,重大事件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

(3)区指挥部办公室定期协调成员单位加强信息沟通,充分发挥金融形势分析会、金融稳定工作协调机制等制度平台作用,通报影响我区金融稳定的主要风险因素与状况,实现信息共享。

3.2预警行动

(1)金融机构等应及时(不超过1小时)向区人民政府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上级主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可能引发金融突发事件风险隐患。预警信息一般逐级报告,紧急时可越级上报。

(2)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预警报告后,应会同成员单位迅速评估、分析风险的严重性及可能导致的后果,及时报告区指挥部,决定是否发出预警警报。预警警报发出后,各有关单位要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密切关注事态发展趋势,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最新动态,做好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防范工作。

4.应急响应

4.1事件分级

根据金融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大小可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区内发生,对1个街道金融行业造成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为Ⅳ级;区内发生,对2个及以上街道金融行业造成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为Ⅲ级;区内发生,对全区金融行业造成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为Ⅱ级;区内发生、对全区金融行业造成影响、根据发展趋势可能波及其他区县甚至全市及以上行政区域的金融突发事件为Ⅰ级。

4.2响应分级

根据事件分级标准及应对工作需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级。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或者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级别突发事件应急响应,防止风险扩散;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应按升级后的级别应急处置。虽发生在天心区行政区域外,但可能对我区造成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要进行相应级别的响应。

4.3响应行动

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事件影响等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原则上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响应逐级启动,特殊情况时可越级启动。

4.3.1Ⅳ级、Ⅲ级、Ⅱ级金融突发事件由区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并负责指挥处置,有关重要情况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必要时报请市指挥部给予协调、支持和技术指导。

4.3.2Ⅰ级金融突发事件由区指挥部先行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前期应急处置,同时按照事件影响波及程度,立即报请市指挥部及省指挥部按程序启动市级、省级相应等级的应急措施,在上级部门统一领导下,区指挥部和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发展趋势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4应急处置

4.4.1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相关情况,相关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启动应急响应,迅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事件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并研究处置方案,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4.4.2事件处置过程中,区指挥部协调有关部门(单位)、街道办事处做好宣传、解释、说服工作,采取措施维持事发现场秩序,切实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公安部门依法对发现的涉嫌犯罪事实立案侦查,必要时可采取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予配合;金融机构、街道办事处、区金融事务中心及时统计、调查、分析事件所涉及的单位、造成的财产损失、采取的处置措施及取得的效果等,并向相关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4.4.3对需要采取撤销(关闭)形式退出金融市场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据其监管职责和权限对外发布撤销(关闭)公告,并由有关单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4.5信息发布

相关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会同宣传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4.6应急结束

金融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后,由相关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按有关程序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工作

5.1.1对于通过应急处置能够恢复运营的,协助恢复运营,并继续对其进行监测;对需要进行重组、破产重整或兼并收购的,依法开展有关工作;对需要退出市场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监管部门依据监管职责和权限对外发布撤销(关闭)公告,依法推行破产清算工作。在处置过程中,应依法保护各类债权人、投资者、普通民众合法权益。

5.1.2在上级部门指导下,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具体包括:清理并保管被关闭的金融机构账目,核实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并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彻查金融突发事件的全过程及原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评估因金融突发事件而发生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5.2总结评估

应急结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总结经验,完善风险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和监管措施等,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区指挥部要全面评估事件的发生、应急处置、直接和间接损失等。评估情况向上级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各成员单位应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和国家法律法规相应变化,进一步完善有关监管措施、风险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各有关单位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期间应保持通信稳定畅通,并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6.2技术保障

各有关单位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撑保障,做好数据备份等工作。

6.3人员保障

各有关单位应完善应急值守,确保有关责任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到位,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应急处置。

6.4安全保障

有关金融企业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必要时请公安机关增派警力维护现场秩序。

6.5资金保障

涉及存款类金融机构的,金融机构应确保现金兑付充足,需协调现金调拨的,区指挥部及时上报市指挥部及相关监管部门。涉及财政救助的,财政部门确保资金及时筹集到位。

6.6经费保障

依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要求,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区级财政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区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应急知识的宣传和培训,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应急演练,提高金融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7.2责任追究

对迟报、漏报、瞒报、谎报重要信息,或在应对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8.附则

8.1预案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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