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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天心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 : 2023-03-13 来源:天心区商务局 字体大小:


长沙市天心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应范围

1.4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区指挥部成员单位

3.预警机制

3.1预警信息监测

3.2预警信息收集和报告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级别

4.2应急响应程序

4.3应急处置

4.4新闻发布

4.5应急结束

5.应急保障

5.1物资保障

5.2经费保障

5.3交通、水电、通信保障

5.4市场秩序保障

6.监督管理

6.1宣传、培训和演练

6.2监督检查

6.3责任追究

7.附则

7.1预案管理

7.2预案实施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和及时消除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1年第4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长政发〔2020〕11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15个应急预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20〕41号)、《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天心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天政发〔2021〕1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域内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供求严重失衡,在较大范围内影响社会稳定的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由区直有关部门(单位)、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处置工作。

1.4.2 明确职责、分工合作。各有关部门(单位)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日常信息收集、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等应急准备工作,根据事件分类协同合作,参与指导、协助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各街道办事处成立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辖区内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成立长沙市天心区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供应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指挥长,区商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区商务局、区应急局、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负责人为成员。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局,由区商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区指挥部

统一领导全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指挥、协调应急响应处置行动;研究解决全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重大问题;落实市级部署年度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办理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 区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执行区指挥部的决策指令;编制实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计划;收集、分析和发布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信息;受理、处理市场异常波动报警;协调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的有关问题;完成区指挥部和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

区商务局:承担区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监测,完善监测网络体系,加强信息发布;建立健全应急商品投放网络,疏通供应渠道;负责协调检验检疫等部门为应急供应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

区应急局:负责生活必需品供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参与重特大生活必需品供应应急处置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统筹指导天心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宣传报道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实施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维护市场价格基本稳定;配合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粮油生产企业和供应网点做好应急物资加工生产及供应工作;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做好储备肉类的投放和市场供应;配合市发展改革委组织肉类储备企业和供应网点做好应急物资供应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应急供应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加工和通信保障;协调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的电力保障。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过程的治安秩序与道路畅通,依法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区财政局:负责提供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处置所需相关经费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的交通运输保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肉菜禽蛋及水产品等的应急供应生产、加工工作协调、组织。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工作中的用水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突发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和中毒患者的医疗救治。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生产领域生活必需品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负责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消费环节的安全监管,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维护生活必需品市场经营秩序;配合市市场监管局统一调度保障应急供应食盐。

区统计局:负责与相关部门做好生活必需品预测、预警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3.预警机制

3.1 预警信息监测

建立和完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预警信息监测体系,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预警监测和信息报送工作,及时交流和发布有关监测信息。

3.2 预警信息收集和报告

3.2.1 列入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预警范围的样本企业和应急商品数据库重点联系企业应准确、及时填报信息;大型批发、零售监测企业如出现抢购生活必需品,在较大范围内价格异常波动或商品脱销等情况,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相关监测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立即组织力量在2小时内对报告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属实后立即向区指挥部报告。

其他批发、零售企业、公民、社会组织发现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异常现象,可向所在地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3.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商务局应当在接到报告1个小时内,向市商务局报告:

(1)发生地震、泥石流、冰冻雨雪、洪水、干旱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群体性疾病、水源污染等公共卫生事件或动植物疫情,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

(3)核泄漏、战争、恐怖袭击等引发公众恐慌,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

区商务局监测到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情况,应迅速组织相关部门会商确认,并在1小时内向区指挥部报告。

3.2.3 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的确认

所在地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指挥机构收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和分析,经核实为市场异常波动后,1小时内向区应急局报告,并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和向周边地区通报情况、协调新闻部门发布预警。

3.2.4 报送信息的内容包括:报送单位名称、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事发时间、地点、起因、造成的影响、已采取的措施、可能造成的进一步危害、下一步应采取的措施和建议等。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根据市场异常波动影响范围大小分为四级:1个街道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为Ⅳ级;2个以上街道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为Ⅲ级;全区范围内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为Ⅱ级;全区发生、根据发展趋势可能波及全市的市场异常波动为Ⅰ级。

4.2 应急响应程序

4.2.1 Ⅳ级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由所在地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并负责指挥处置。

4.2.2 Ⅲ级、Ⅱ级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由区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并负责指挥处置。

4.2.3 Ⅰ级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由区指挥部报请市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前期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高级别应急响应时,事发地低级别应急响应同时启动。

启动Ⅲ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所在地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同时启动本部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或应急行动方案,配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

4.3 应急处置

4.3.1 信息引导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委宣传部指导、组织新闻媒体通报市场供求状况和政府应急保障措施,消除城乡居民恐慌心理,正确引导消费。

4.3.2 保障市场供应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按各自职责保障市场供应。

(1)企业供应链采购。督促流通企业积极组织货源,动用商业库存,增加市场供应。

(2)区域间调剂。从周边未发生市场波动的地区紧急调运商品,进行异地商品余缺调剂,稳定市场供应。

(3)动用储备。首先动用地方储备物资投放市场,当地方储备物资不足时,按规定权限向上级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物资,并争取省级储备物资投放市场。

(4)定量或限量销售。在情况特别严重时,对食品等基本生活品暂时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

(5)依法征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用法人或自然人的生活必需品、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

4.3.3 缓解滞销。所在地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指挥机构针对生活必需品中鲜活农产品大面积滞销或价格大幅下跌的市场异常波动状况,采取如下措施:

(1)产销对接。组织开展多种产销对接活动,必要时倡导大型批发、零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采取积极有效的救助措施。

(2)组织加工。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扩大加工规模,增加采购数量。

(3)临时收储。指导有储存条件的企业增加商业库存,必要时建立临时性政府储备。

4.4 新闻发布

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委宣传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5 应急结束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处置完毕,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5.应急保障

5.1 物资保障

建立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适应的生活必需品区级储备制度;大型生产加工、商业企业应保留必要的生活必需品周转储备;相关承担生活必需品应急物资供应保障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应急供应网络。

5.2 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和保障应急资金,对于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因参与应急保障工作而发生的各项额外费用,以及因应急需要依法征用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相关物资而产生的费用,在相关主管部门核实且按程序报批后进行合理补偿。

5.3 交通、水电、通信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和区商务局应加大交通运输方面的协调,建立应急商品运输“快速通道”,确保应急商品运输畅通;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应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的用水供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应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的用电供应和通信畅通。

5.4 市场秩序保障

区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等单位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损害消费者利益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必要时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实施价格临时干预等紧急措施。

6.监督管理

6.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区指挥部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对处置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加强预案演练,提高处置人员素质,增强实战能力。

6.2 监督检查

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6.3 责任追究

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对于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7.附 则

7.1 预案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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