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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天心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2-01-14 来源:天心区司法局 字体大小:

TXDR—2022—01001

天政办发〔2022〕1号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沙市天心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天心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9日  


长沙市天心区

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统筹、规范、高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证信息化建设质量,避免重复建设,实现数据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21〕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天心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区属各行政单位以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为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运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使用下列资金进行新建、续建、扩建、改建支撑单位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项目,主要包括信息应用系统、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等(包含基建工程项目中的信息化部分),不包含系统运行运维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测试评估认证服务、纯硬件设备及套装软件购买等。

(一)区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三)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四)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建设、统一标准规范、整合数据资源、分项组织实施”的原则建立集约协同、规范高效动态管理的运行机制。

(一)区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相关规划计划,研究协调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等。

(二)区发展改革局承担政府投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能,负责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统筹、建立管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库、编制和下达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指导协调区数据资源编制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并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数据资源承担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和统筹调度职责,负责制定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协调项目规划、计划、管理工作;建立、管理储备目录;对项目进行前置技术和概算审查,组织开展联合评审,下达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和设计概算批复;组织项目验收及运行后评价。

(四)区委网信办负责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网络安全审查,依法开展网络安全监督。

(五)区委机要局负责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商用密码应用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三同步一评估”要求落实情况、评估后问题整改情况等进行督促检查。

财政负责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统筹管理、项目年度资金预算安排、政府采购监管、涉及资金变更事项的审查、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监督

审计负责对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司法负责以区人民政府名义签订的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合同的统一监督管理

(九)承担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设计、建设和管理等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应对下属二级机构的项目进行统筹管理。

第四条区数据资源局建立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专业技术专家咨询组织开展技术评审依法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组织进行项目技术管理服务

第五条跨部门、跨业务、多用户单位场景的基础性、支撑性、公共性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区数据资源中心负责建设;涉及多个需求部门共同参与的业务性项目,由牵头单位负责建设;其他业务性项目按照“部门主导、部门主责”的原则,由各相关单位负责建设。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加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与数据资源的安全保密工作,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并将密码应用方案和安全性评估报告报区委机要局备案。

第八条  按照有关规定,区直各机关事业单位的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所有软硬件须采用信创产品;其他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应优先采用信创产品。报批阶段,要在项目方案中对信创产品的使用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采用信创产品情况、商用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审查情况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区数据资源局负责建设天心区新型智慧城市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相关建设单位、行政审批部门依托系统进行项目申报、审批管理和资料报送。

第二章  项目规划计划管理

第十条区数据资源局组织编制全区新型智慧城市发展规划(顶层设计),经市、区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可按照全区整规划制订信息化发展计划

第十一条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根据信息化发展计划及实际工作需求,每年9月上旬前向区数据资源报送下一年度项目计划区数据资源会同区发展改革、区财政,根据全新型智慧城市发展规划(顶层设计)、可用建设资金规模、项目轻重缓急等,编制形成一年度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议计划,区发展改革局统筹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并报市数据资源局备案

第十二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需明确项目依据、资金来源和年度投资额,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已通过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但资金来源和年度投资额未明确,预计当年能达到条件并开工的项目,编入储备目录。

第十三条  未列入年度计划且未进入储备目录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建设资金。存在特殊情况需在本年度新增建设并安排资金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出具计划外项目论证、建设依据或上报领导审批程序等相关佐证材料报区数据资源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提出意见,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总投资3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已明确资金来源且原则上在部门经费预算总额范围统筹解决的,不列入项目年度计划,无需办理审批,由建设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但须在合同签订后报区数据资源局备案。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一)总投资30(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审批按编制指南简化内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单位按编制指南编制简化内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区数据资源局,由区数据资源局出具审查意见并下达批复

(二)总投资100万(含)以上、200万以下的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区数据资源局,由区数据资源局牵头组织区委网信办并联开展前置审查,审查通过后,区数据资源局组织区委网信办、专家召开评审会,通过后下达可行性研究报告联合评审意见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三)总投资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设计概算。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办理。其中,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前,其设计方案须由区数据资源局会同有关单位初审后上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下达后,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设计概算,向区数据资源局报批,由区数据资源局牵头组织区委网信办并联进行审查。通过后,由区数据资源局组织区委网信办、专家召开评审会,通过后下达项目初步设计和设计概算联合评审意见及初步设计和设计概算批复。

情况特别复杂、技术要求特别高的重大项目,需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评审后上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包括网络安全、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密码应用以及数据、系统、业务融合分析篇(章),区数据资源局的批复文件应当包括对上述分析篇(章)的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数据资源目录,建立数据共享开放长效机制和数据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数据资源共享开放,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开放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委托专业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设计概算。总投资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组织不少于5名专家开展论证,专家论证意见随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区数据资源局。

第十八条  由国家相关部委及省、相关部门在天心区试点且有区级财政资金配套投入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将项目设计方案提交国家相关部委及省、市相关部门审批前,需报区数据资源局预审。国家相关部委及省、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作为天心区相关行政工作的依据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完成之日起,1年内必须启动实施,逾期未实施的项目重新报批。

第二十条相关审批部门要严格遵守审批时限,并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自受理之日起,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项目,资料预审超过10个工作日、项目审批不超过5个工作日;总投资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资料预审超过15个工作日、项目审批不超过5个工作日,以上时限不包括建设单位资料整改时间。

第二十一条因特殊原因需满足时效要求的项目,经建设单

位报人民政府同意后,总投资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可直接编报初步设计和设计概算。因应对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的项目,报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先建设再补齐项目技术方案审批手续,相关部门应开辟绿色通道,建设单位需在启动建设2个月内报批。

第二十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将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审批。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涉及已批复的概算出具各子项控制价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复后概算的各子项控制价实施招标采购,不得超出对应额度和资金额度交叉挪用。

第二十四条  区直各机关事业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采购,根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其中属于信息化服务的按服务类项目采购,若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在采购完成后,建设单位须将采购文件和合同向区数据资源报备

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法人负责制,对承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按合同把控项目进度,及时发现并处理项目风险,保证项目按时按质完工。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应每月通过新型智慧城市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将项目进度、项目问题、项目风险、预算执行等报区数据资源局。对于发生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依照职能和有关规定可要求项目整改或暂停。

第二十八条对总投资2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监理,建设单位须依法依规确定监理单位

第二十九条区数据资源负责对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统筹调度、管理和督导,不定期抽查和通报项目建设情况,建设单位应予配合。

第五章 项目概算及变更管理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严格控制投资成本,规范概算审批和调整,实行全过程造价控制,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价格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估算10%(含)以内的,由区数据资源局批复,同时项目建设单位将概算批复抄报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超出10%(含)以内的资金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明确的来源渠道(或比例)解决。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价格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估算10%以上的,或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修改初步设计和设计概算再重新报批。

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概算(估算)实施,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无故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遵循“先批准,后变更”的程序。未经批准而实施项目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不予安排支付变更增加的费用。具体按照项目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突破和调整。其中,未批复设计概算的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进行控制。总投资3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照合同所确定的价格进行控制。

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项目实际需要的,或者经批准的项目变更导致超原批复概算需调整投资规模的,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前完善变更手续,向区人民政府提交调整申请(包括调整概算与核定概算对比表,并说明调整原因及依据)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审批后,由区数据资源局组织专家对投资规模调整进行论证,并提出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批准同意后,下达概算调整批复。

第六章  项目竣工验收及运行后评价

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通过验收才能投入使用,具体按照验收规范执行。

(一)项目总投资50万元以,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验收报告抄报区数据资源局。

(二)项目总投资50万元(含)以上且属于数据处理服务、运营服务的项目,在服务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对项目服务情况进行年度评价,评价结果向区数据资源局报备。服务期满后,由建设单位报区数据资源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三)项目总投资50万元(含)以上且不属于数据处理服务、运营服务的项目,建设单位在试运行开始前组织完成初步验收,试运行结束后向区数据资源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区数据资源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自受理之日起验收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不包括建设单位整改时间)。

(四)未按要求实现数据共享开放的项目,原则上不能组织验收、认定为验收不合格。

(五)按要求需进行软件测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和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在验收前委托第三方测评机构完成测评和评估,未通过的原则上不能组织验收、认定为验收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  由国家相关部委及省、市相关部门在天心区试点且有区级财政资金配套投入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国家相关部委及省、相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前,须报区数据资源局进行预验收。国家相关部委及省、市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后,天心区相关部门认可验收结果。

第三十六条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须限期整改,整改后应重新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区数据资源局暂缓该单位后续信息化建设项目审批,区财政局不予支付项目相关剩余款项

第三十七条 区数据资源局建立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运行后评价制度,对重点项目的运行情况、使用效果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与相关单位后续项目审批挂钩。

第三十八条 区数据资源局联合建设单位根据承建单位、设计单位等第三方服务机构履约质量、响应程度、运维服务方面的评价情况,建立全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供应商评价机制。

第三十九条 区委网信办定期对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网络安全检测,未通过检测的须限期整改。

第七章  项目数据资源资产及运维管理

第四十条 区数据资源局对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中产生的数据进行统筹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优先级设计生产数据,并按要求做好数据采集治理、资源编目、共享开放、开发应用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项目建设涉及的技术成果产权归属,含源代码、数据所有权、软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使用权等,原则上定制软件及升级服务其知识产权和资产须约定归项目建设单位所有。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不一致的,建设单位要及时将项目相关资产和资料移交给产权单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约定运维期一般不少于1年,约定运维期结束后,经项目建设单位(产权单位)申请,区数据资源局提出意见,由建设单位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区财政局按程序和规定安排项目运维经费。项目年度运维经费(不含光纤租赁、机房托管服务等固定投入费用)不超过项目建设费用的8%;涉及到云运维和云服务的项目,年度云运维和云服务经费不超过项目建设费用的2%。

第四十四条  分期采购服务的项目,服务期结束后如只需进行运维服务的,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申请运维经费;如需继续采购服务的,按新项目进行审批。

第四十五条  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加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已建项目需升级改造,或者拟新建项目,能够按要求进行数据共享开放的,由区数据资源局进行审批;如果项目建设单位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区委、区人民政府要求不能进行数据共享开放,但是确有必要建设或者保留的,由区数据资源局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建设或者保留。对于未按要求共享开放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对已经没有使用价值的系统应及时停用,系统停用前应做好数据的评估工作,对不同性质的数据进行备份、迁移或销毁等工作,并向区数据资源局报备。

第八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四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须对数据共享过程中的保密、安全负责,切实保障数据安全。因项目建设单位管理不当或违规操作导致数据泄密或引发重大数据安全问题,依法追究项目建设单位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批复的;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的;违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审查或监督结论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未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未按规定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等情况的,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资金等措施;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第五十一条 承担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相关业务的咨询机构、设计单位、参建单位、第三方机构、监理单位、测评机构及相关人员进行违规操作、弄虚作假,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的,或造成项目质量低劣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或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布;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中包含土建工程的,土建部分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且土建投资超过50万元,须将土建部分信息化部分分别进行审批;政府投资土建工程中包含信息化项目的,如信息化部分投资超过30万元,应与土建部分分别进行审批。其中,土建部分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进行审批和管理,信息化部分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批和管理。

第五十三条  区本级整合设立新型智慧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出台专项资金管理规程,确保使用效益。

第五十四条  区直机关各单位与社会资本合作,由社会资本

投资建设并担任业主的信息化项目,区直机关有关单位应将项目方案报区数据资源局进行前置技术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项目验收时,区直机关有关单位应报请区数据资源局进行前置技术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验收。

第五十五条  涉密类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在计划申报和项目审批方面参照本办法执行,严格落实涉密项目实施要求,区保密部门参与项目评审和竣工验收。

第五十六条  除本办法明确规定外,园区管委会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配套的标准规范、工作细则等,由区数

据资源局组织制定。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由区数据资源局负责解释相关工作。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天心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天政办发〔202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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