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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天心区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 2018-12-03 来源:区法制办 字体大小:

  为在加强我区政府合同管理的同时,进一步提升行政管理效率,最大程度简化合同审批程序,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和公共资源、公共资产的有效利用,我区依据《长沙市政府法制工作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了《天心区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现将有关制定经过情况说明如下:

  一、必要性与可行性说明

  (一)背景情况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区政府各部门、街道发生的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对合同审查的时效性提出更高的要求。但自《天心区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天政办发〔2015〕16号)实施以来,我区每年合同签订数量均达2000件以上。因审查强度大、审查程序繁琐造成合同管理效率低下不能满足现实需求的矛盾日益突出。合同审查的过程中也常有由于各部门、街道行政管理的需要,在合同事项已履行完毕后送审的情况发生,使得合同管理审查流于形式,无法发挥事前防范风险的应有作用。故为了深化我区放管服改革,优化我区营商环境,特结合我区当下实际情况对相关部门职责进行相应调整。

  (二)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及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正值深化放管服改革时机,我区已在“最多跑一次”、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提出了许多有效举措,经我区多个职能部门多次座谈协商,一致认为政府各区直部门、街道签订的政府合同的财务审查、法律审查可适当下放。且我区已于2016年起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各部门、街道均已设置法制机构或聘请了法律顾问,政府合同的法律审查是各部门法制机构和法律顾问的应尽之责。因此,制定出台新的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可行性。

  (三)该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积极效果预测

  一是《办法》实施后,我区政府合同管理将严格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和全程监管的原则,改变原有管理和审查模式,由合同承办单位通过健全自身制度来实现自我管理和审查,简化了我区政府合同的审查程序,合同承办单位可自主决定合同审查和签订时间,有效避免审查滞后现象发生,提升我区政府合同管理效率。二是《办法》坚持权责统一原则,要求合同承办单位必须加强合同的审查和管理,切实发挥单位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的法律审查和把关作用,确保在审查权限下放后政府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能力不降低。

  (四)该规范性文件施行后的消极效果评价及对策

  目前,我区部分单位还未设置法制机构或聘请法律顾问,在合同审查权限下放后,可能会因缺乏专业力量导致政府合同的审查不能落实到位的情况发生。对策:前述单位应当高度重视法制机构建设,及时推动设置法制机构或者配备法制专职人员,同时积极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聘请法律顾问到位。

  二、制定经过说明

  (一)调研和论证过程

  今年9月,我区着手准备《办法》的起草工作,先后收集了市政府及其他兄弟区(县)在政府合同管理方面已出台的政策文件。9月底,我区结合实际情况,草拟了《办法》的初稿。10月初,我区召开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分管业务副职及主要起草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对初稿进行讨论、修改,会后承办人员对初稿进行了完善,形成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

  (三)征求意见过程

  10月19日,我区向全区75个区属部门(单位)发放征求意见函,就《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最终共收到63家部门(单位)的书面回复,其中区工务局、区农林水利局等8个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2018年11月6日,我区经认真讨论研究,决定对部分建议予以采纳,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了反馈和说明,得到了各部门(单位)的理解和支持。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区对《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作出了相应的修改和完善,最终形成了《天心区政府合同管理办法(送审稿)》。

  三、法律依据说明

  (一)主要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依据

  《长沙市政府法制工作规定》。

  (二)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管理措施的法律依据

  《长沙市政府法制工作规定》。

  (三)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规定的法律依据

  无。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重点内容说明

本《办法》共有六个章节,分别是总则、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管理、责任追究和附则,相较原《天心区政府合同管理办法》,本《办法》删除“合同起草”、“合同审查”两个板块,细化了“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和“合同管理”章节内容。具体而言:

1.总则明确合同对象和管理的基本原则:《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合同是指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园区、街道办事处等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财政资金使用和公共资源、公共资产利用的协议。应对突发事件采取应急措施订立政府合同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政府合同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和全程监管的原则。

2.第二章关于合同订立:一是明确政府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二是政府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条款进行了详细说明和列举:即政府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1)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合同标的及数量、质量;(3)合同价款或者报酬;(4)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5)合同违约责任; (6)合同争议解决方式;(7)合同生效条件、订立日期;(8)其他必要条款。三是对政府合同的禁止性情形进行了规定,第九条规定,订立政府合同,不得有下列情形:(1)超越权限签订、变更合同;(2)未签订书面合同即擅自履行或要求相对方履行; (3)以无资质的临时机构、内设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变更合同;(4)无书面授权即由非本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对外签订、变更合同;(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政府机关作为保证人;(6)含有其他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3.第三章规定合同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风险时,应当及时启动预警机制。《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启动预警机制,及时主张权利,履行义务,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1)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2)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政策重大调整,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3)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4)合同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或经营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5)合同对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6)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合同解除权、违约责任追究权等法定权利,履行告知等法定义务,最大程度避免和减少损失。以区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重大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上情况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提交预警报告和处理预案。

4.第四章规定合同管理: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建立合同履行台账,对政府合同进行动态管理。同时,《办法》对归档材料进行了详细列举和明确。

5.第五章规定责任追究:对政府合同违反《办法》相关规定,构成违法犯罪的情形进行了列举,明确责任和担当。

6.第六章负责明确:区直党群部门、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其他事业单位、社区、村订立涉及财政资金使用和公共资源、公共资产利用协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有效施行该规范性文件需要解决的问题

区属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合同的管理工作,按照《办法》要求建立健全政府合同法律审查制度,加强合同的审查和管理,尤其是要切实发挥单位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的法律审查和把关作用,确保在审查权限下放后政府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能力不降低。

(三)特殊情况说明

  特此说明。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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