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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

  机构名称: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设职能科(室)20个: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科、信用监督管理科、市场规范管理科、价格和反不正当竞争科(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网络交易和广告监督管理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科、综合协调应急处置科、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餐饮服务安全监督管理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科、消费者权益保护科(12315投诉举报办公室)、知识产权管理服务科、计划财务科、人事教育科、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科。

  负责人姓名:何东

  联系方式:0731-85890688

  办公时间:

  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一9月30日)9:00-12:00,13:30-17:30

  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一次年6月30日)9:00-12:00,13:00-17:00

  办公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刘家冲北路19号

  工作职责: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区知识产权局牌子。区市场监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质量强区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工作。负责全区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权限范围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许可管理。负责权限范围内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的行政许可。负责权限范围内药品流通环节的行政许可。负责权限范围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行政许可及备案。

  (四)负责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全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协助开展反垄断执法相关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行为,组织打击有关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的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拟订推进质量强区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助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和缺陷产品召回工作。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全区监督抽查工作。落实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管。

  (七)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配合上级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

  (八)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负责食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权限范围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质量管理。监督实施药典以及国家、省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生产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一)负责权限范围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药品零售、化妆品经营以及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依职责组织指导查处其他环节的违法行为。

  (十二)负责权限范围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进入市场后的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和处置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职责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指导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依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推行采用国际标准。

  (十五)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十六)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负责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实施和各项自愿性认证活动的开展。维护认证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有关活动。

  (十七)负责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八)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知识产权领域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九)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知识产权(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及知识产权相关的战略部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全区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规划。

  (二十)负责全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推动全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落实国家、省、市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制度。负责专利侵权纠纷的调处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负责全区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执法工作;规范全区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管理基本秩序,推动知识产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十一)负责落实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政策措施,促进全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加强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建设。负责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便企利民、互联互通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会同有关部门,推动知识产权传播与利用,拟订并实施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发展政策。

  (二十二)组织开展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普及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和交易工作。推动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承担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统计分析工作。负责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对外交流活动。

  (二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