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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 《湖南省产业园区统计工作规范》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19-11-08 来源:区统计局 字体大小:

  湖南省统计局文件

  湘统〔2019〕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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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

  《湖南省产业园区统计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统计局,各产业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夯实全省产业园区统计基础,规范产业园区统计工作,切实提高产业园区统计数据质量,省统计局制定了《湖南省产业园区统计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切实遵照执行。

  湖南省统计局

  2019年10月21日

  湖南省产业园区统计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产业园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15号)、《湖南省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湘园区〔2018〕2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各级统计系统和省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三条 健全产业园区统计机构。各市州、县市区统计局及各产业园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对产业园区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做到机构、人员、编制、经费、待遇、办公条件等与园区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保证园区统计工作正常开展。

  (一)省统计局成立产业园区综合评价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贸易外经统计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各市州和县市区统计局明确一名领导分管,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产业园区统计。

  (三)各产业园区管委会要建立园区统计工作行政领导责任制,并明确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国家级园区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省级园区设立统计部门,确定统计负责人,配备专职统计员。园区管委会应组织、指导、协调本园区的统计工作,定期检查督促统计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统计报表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四)产业园区内各法人单位(企业)要明确统计负责人,并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统计工作。

  第三章 统计工作职责

承担各项统计调查任务产业园区管委会统计机构要严格按照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进行数据的收集、整理、加工、汇总和上报,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决策管理提供信息依据。

  第五条 严格报表报送审批手续

  (一)产业园区上报统计部门的统计资料,由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人和园区统计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盖章后通过联网直报平台上报(签字并盖章后的纸介质原件留存备查)。

  (二)产业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上报其主管部门的统计资料也应由产业园区管委会统计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并备案。

  (三)督促产业园区内各法人单位(企业)建立统计负责人制度,指定专人从事统计工作。各法人单位(企业)提供的统计报表,由各单位(企业)负责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企业)公章后上报产业园区统计机构整理、汇总上报。

  第六条  加强统计基础建设

  (一)各市州、县市区统计局及产业园区管委会要建立园区统计岗位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搭建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畅通园区报表报送渠道,确保统计工作有序进行。要建立健全园区统计台账,加强统计原始凭证、原始资料留存。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上报、交接、归档等有关统计档案资料管理。

  (二)要按照统计制度要求建立产业园区法人企业名录库、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名录库、进出口企业名录库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招商引资项目库,并做到年报、月报数据与名录库中相关数据一致。

  (三)因“扩园调区”或园区升级引起产业园区“四至范围”变化的,应及时核实企业(项目)名录,按新的“四至范围”做好园区统计数据基数的比对、审核、申报、评估、调整、备案等有关工作,严禁随意修改历史数据,或不明原因的数据大起大落。

  第四章 统计数据质量控制

  第七条 产业园区统计遵循“在地统计”原则。各园区管委会应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规划区域大小,按照“在地统计”原则,以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是否在园区内为准实施统计调查。产业园区四至范围内的全部企业法人单位及所属产业活动单位均应纳入统计。生产经营场地不在园区四至范围内的挂靠、托管或享受园区政策的企业,均不纳入统计。任何园区不得在统计上随意扩大或变更“四至范围”,如需“扩园调区”的,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 严格控制源头数据质量

  (一)通过联网直报平台采集报送数据,利用程序预先设置的强制性审核、准强制性审核和核实性审核控制园区基础数据质量。

  (二)加强人工审核。一是漏报审核:报表上报期间及时查看数据采集平台,要求园区在上报时间截止前按时上报,无迟报、漏报。二是报表完整性审核:报表中各项指标要填写完整,无漏报或缺报指标项。三是逻辑性审核:对无法用计算机程序确认量化并进行审核的逻辑关系,进行人工审核,防止出现异常值。四是指数越界控制:对报表中出现数据增幅波动较大的情况,及时查找数据变动原因,形成有说服力的书面材料,在上报月报和年报的同时上报省统计局贸易外经统计处。

  (三)避免“数出多门”或“一门多数”。产业园区对外使用的数据或提供给各级领导或主管部门的同类统计资料,必须以产业园区统计机构提供给上级统计部门、并经核实评估认定的数据为准。国家级园区上报国家部委的统计资料应与平台相关数据一致。

  (四)强化痕迹管理。通过联网直报平台报送的数据,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统计数据。在上报、审核、修改、审定过程中实行全程痕迹追溯管理,严格统计责任落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第九条 加强综合数据审核评估

  (一)单位名录库的审核。一是当年园区企业一览表与上年园区企业一览表有关情况的审核,摸清关停并转企业的相关情况,检查企业相关数据的合理性。二是核实新增企业情况,重点核实新增企业是否独立存在、是否法人企业、是否生产经营场所在四至范围内。三是核实高新企业、进出口企业是否在园区,有关证书编号或代码是否真实合理。四是核实投资项目、招商引资项目是否在园区。

  (二)相关数据资料比对审核。一是核实企业一览表相关数据是否与年报综合表一致。二是核实园区各行业数据、主导产业数据、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数据等是否与一览表数据一致。三是核实投资数据的真实性及招商引资项目的资金到账单、验资报告等。四是严格园区相关数据与全省、市州、县市区数据的逻辑性审核。

  (三)加强专业和部门数据综合评估。全省所有产业园区综合评价统计数据的最终审核、评估和认定,由统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实行分工负责。对规划、外资、内资、进出口、土地利用、科技、知识产权、环保、能耗、税收等重要统计数据实行相关专业和相关部门数据联合评估审核,确保数据质量。

统计工作保障措施

  第十条 加强统计力量。各市州、县市区统计局及各产业园区管委会要重视园区统计,增强人员力量,加强工作保障,提升统计能力,不断满足各项统计任务的需要。

  第十一条 提高统计人员素质。一是加强培训,统计人员要熟练掌握统计方法、统计制度、统计原则、统计标准、统计操作技术和统计规章。二是各级从事园区统计的工作人员应坚持自学、刻苦钻研,勤学苦练,不断提高统计专业知识和计算机操作技能。三是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坚持良好道德品质,不断适应统计工作需要。

  第十二条 加强统计工作示范性园区建设。及时了解掌握园区统计方面有关情况,在制度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统计信息化建设和统计服务等方面进行具体指导,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先进园区统计经验。

  第十三条 依法统计。根据《统计法》有关规定,产业园区统计人员有权要求区域内所有法人单位准确、及时提供统计资料,有权核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并要求改正不实的统计资料。产业园区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必须保证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或拒报。对依法提供的统计资料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也不得授意和强令统计人员修改,不得编造虚假统计数据或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范由省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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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湖南省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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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统计局办公室                      2019年10月22日印发

  长沙市天心区统计局

  2019年11月8日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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