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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0-00125
统一登记号:
TXDR—2020—01004
公开责任部门:
天心区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0-07-17
生效日期:
2020-07-17
信息时效期:
2022-01-14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天心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TXDR-2020-01004

天政办发〔2020〕8号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沙市天心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天心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第五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717

长沙市天心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心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统筹、规范、高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证信息化建设质量,避免重复建设,实现数据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管理应用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718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20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心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区属各行政单位以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为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运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使用下列资金进行新建、续建、扩建、改建,支撑单位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项目,主要包括信息应用系统、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等(包含基建工程项目中的信息化部分)。

(一)区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三)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建设、统一标准规范、整合数据资源、分项组织实施”的原则,建立集约协同、规范高效、动态管理的运行机制。

(一)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管理应用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指导、协调、推进全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工作。

(二)区发改部门承担政府投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能,负责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统筹、编制和下达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指导协调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编制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并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三)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承担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和统筹调度职责,负责制定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协调项目规划、计划、管理工作;对项目进行前置技术和概算审查,组织开展联合评审,下达批复;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项目竣工验收及组织运行后评价。

(四)区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年度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监管、预算(招标控制价)评审、并配合做好重大和较大工程变更造价审查。

(五)区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六)区司法部门负责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合同的统一监督管理。

(七)承担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任务的单位负责项目的设计、建设和管理等工作。区直机关各部门、各街道应对下属二级机构的项目进行统筹管理。

第四条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原则上应依托区政务云进行建设,不得单独新建机房、网络、存储资源、计算资源等基础设施;应统筹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化项目;应以数据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按照全区数据资源管理相关要求建设,接入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国家涉密信息除外。

第五条 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建立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专业技术专家咨询库,协助开展技术评审;依法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协助进行项目技术管理服务。

第六条 跨部门、跨业务、多用户单位场景的基础性、支撑性、综合性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和运维。其他业务性项目按照“部门主导、部门主责”的原则,由各相关单位负责建设和运维。

第二章  项目规划计划管理

第七条 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长沙市新型智慧城市示范城市顶层设计及三年行动计划编制支撑机构工作方案》要求,组织编制全区“十四五”新型智慧城市发展规划,明确年度工作目标,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园区、区直信息化建设重点单位、街道按照全区整体规划,制定信息化专项发展实施方案。

第八条各相关部门、街道根据全区和本部门、本区域信息化专项发展规划以及急迫性工作需求,每年向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报送下一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区发改部门、区财政部门,根据全区新型智慧城市发展规划和总体铺排、可用建设资金规模、纳入计划项目轻重缓急等,编制形成下一年度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议计划,由区发改部门统筹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下达。

第九条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组织开展下一年度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的申报工作。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区新型智慧城市顶层规划设计和信息化项目建设需求向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提交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长沙市天心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项目建议书、预估投资额、资金筹措计划等。

第十条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确定后需严格执行。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和安排建设资金。对未纳入年度建设计划而根据国家、省、市、区要求急需建设且需要区财政部门追加建设资金的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出具计划外项目论证、建设依据或上报领导审批程序等相关佐证材料报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区发改部门、区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有关审批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通过长沙市统一的项目管理系统办理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列入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年度计划中的项目:

(一)总投资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实施。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项目须提交技术方案报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向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报备。

(二)总投资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技术方案和项目估算,提交至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出具审查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后,下达批复。

(三)总投资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至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出具审查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后,下达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四)总投资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报批,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技术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设计概算报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由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初步设计评审,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造价评审机构对项目投资概算进行评审,报区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后,下达批复。

第十三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篇(章)。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审查中应当包括对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数据资源目录,建立数据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数据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数据资源共享,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聘请或委托专业机构,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和设计概算。总投资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不少于5名专家开展事前技术方案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意见随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由国家相关部委及省、市相关部门在天心区试点且有区级财政资金配套投入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将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提交国家相关部委及省、市相关部门审批前,需报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国家相关部委及省、市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作为天心区相关工作的依据。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完成之日起1年内必须启动实施,逾期未实施的项目需重新报批。

第十七条 相关审批部门要严格遵守审批时限,并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自受理之日起,资料预审不超过10个工作日、项目审批不超过5个工作日,以上时限不包括建设单位资料整改时间。

第十八条严禁任何单位将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审批。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实施采购。其中总投资5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须进行预算(招标控制价)评审。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在采购完成后,建设单位必须将采购文件和合同向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报备。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化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法人负责制,对承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按合同把控项目进度,及时发现并处理项目风险,保证项目按时完工。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应把控项目进度、项目问题、项目风险、预算执行等情况。对于发生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依照职能和有关规定可要求项目整改或暂停。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须依法依规确定监理单位,对总投资2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监理。

第二十四条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统筹调度、管理和督导,不定期抽查和通报项目建设情况,建设单位应予配合。

第五章 项目概算及变更管理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严格控制投资成本,规范概算审批和调整,实行全过程造价控制,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概算(估算)实施,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无故擅自变更。确有变更需要的,必须遵循“先批准,后变更”的程序。未经批准而实施项目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不予安排支付变更增加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突破和调整。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项目实际需要的,或者经批准的项目变更导致超原批复概算需调整投资规模的,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前完善变更手续,向区人民政府提交调整申请(应包括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说明调整原因及依据),经分管副区长批示后,由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区发改部门和专家对投资规模调整进行论证,并提出意见报常务副区长批准同意后,下达概算调整批复,区财政部门负责统筹资金保障。

第六章  项目竣工验收及运行后评价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通过竣工验收才能投入使用。

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验收报告抄报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

总投资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在试运行开始前组织完成初步验收,试运行结束后向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专家验收,自受理之日起竣工验收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不包括建设单位整改时间)。

未按要求实现数据共享的项目,原则上不能组织验收、认定为验收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由国家相关部委及省、市相关部门在天心区试点且有区级财政资金配套投入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国家相关部委及省、市相关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前,须报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进行预验。国家相关部委及省、市相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后,天心区相关部门认可验收结果。

第三十条 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须限期整改,整改后应重新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暂缓该单位后续信息化项目审批,区财政部门不予支付项目相关剩余款项。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加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相关档案资料管理,在竣工验收完成后,向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提交一套完整的电子版建设资料。

第三十二条 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建立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运行后评价制度,对重点项目的运行情况、使用效果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与相关单位后续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审批挂钩。

第三十三条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履约质量、响应程度、运维服务等方面的评价情况,建立全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供应商评价机制,并纳入区信息化产销对接平台中。

第七章  项目数据资源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项目建设涉及的技术成果产权归属,含源代码、数据所有权、软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使用权等。竣工验收后,承建单位需及时将相关数据资源资产移交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不一致的,建设单位要及时将项目相关资产和资料移交给产权单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约定运维期不少于1年,约定运维期结束后,由建设单位(产权单位)申请,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区财政部门按程序和规定安排项目运维经费。原则上,年度项目运维经费不超过工程建设费用的8%;涉及到云运维和云服务的项目,云运维和云服务经费不超过工程建设费用的2%

第三十六条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市、区统一标准编制数据资源目录,对不积极配合编制数据资源目录和拒绝提供数据资源共享的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区财政部门不得安排、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十七条已建成的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应按照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的原则,逐步推进系统整合。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对已经没有使用价值的系统应及时停用,系统停用前应做好数据的评估工作,对不同性质的数据进行备份、迁移或销毁等工作,并向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报备。

第八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须对数据共享过程中的保密、安全负责,切实保障数据安全。因项目建设单位管理不当或违规操作导致数据泄密或引发重大数据安全问题的,依法追究项目建设单位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批复的;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的;违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审查或监督结论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其他违反本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未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未按规定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等情况的,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资金等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承担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相关业务的咨询机构、设计单位、参建单位、第三方机构、监理单位、测评机构及相关人员进行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的,或造成项目质量低劣的,根据情节轻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或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布;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中包含土建工程的,如土建部分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且土建投资超过50万元,须将土建部分与信息化部分分别进行审批。其中,土建部分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进行审批和管理,信息化部分按照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进行审批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涉密类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在计划申报和项目审批方面参照本办法执行,区保密部门参与项目评审和竣工验收。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相关工作。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717日印发

天政办发〔2020〕8号 关于印发《天心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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